这段内容讲述了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和挂职锻炼期间等次的评定方式。在试用期间,公务员的等次主要体现在平时考核上。如果他们在考核中表现良好,则不确定等次,只需记录评语作为评定职级的依据。对于挂职锻炼超过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平时考核。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天数一半的,不进行平时考核,但经批准享受规定休假的按正常出勤对待,进行考核。涉嫌违法违纪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公务员,参加平时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
在试用期间,公务员的等次主要体现在平时考核上。如果他们在考核中表现良好,则不确定等次,只需记录评语作为评定职级的依据。
(2)挂职锻炼超过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平时考核。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天数一半的,不进行平时考核,但经批准享受规定休假的按正常出勤对待,进行考核。
(3)涉嫌违法违纪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公务员,参加平时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
公务员等次与平时考核关系:明确还是模糊?
公务员等次与平时考核关系:明确还是模糊?
近年来,随着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公务员等次与平时考核的关系越来越受到关注。然而,关于这一关系的明确还是模糊,仍存在一些争议。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平时考核的内容和等次与绩效的关系。这表明,公务员等次与平时考核是有明确关系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考核标准、方式、主体和程序的不规范,导致公务员等次与平时考核之间存在模糊的关系。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考核标准不明确。一些单位的考核标准过于模糊,很难确定具体的考核内容和等次。
其次,考核方式不规范。一些单位采用的考核方式不够科学,难以全面反映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能力。
再次,考核主体不明确。在一些单位,公务员等次与平时考核是由一个部门或个人来确定的,缺乏公开透明度。
最后,考核程序不规范。一些单位的考核程序不够规范,难以保证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公务员等次与平时考核之间的关系既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存在一些模糊的实践情况。为了更好地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需要从法律、制度、机制等多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公务员等次与平时考核的关系既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存在一些模糊的实践情况。为了更好地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需要从法律、制度、机制等多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公务员考核规定》第二十三条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二)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三)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连续两年不确定等次的,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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