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自由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人身自由权的内容
1、通信自由权: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权: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对于侵害自由权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侵害自由权的民事责任承担可以比照《民法典》的规定适用,即按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名誉权的救济方法。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中的“侵害人身”包括侵害人身自由在内。这一法条是侵害自由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依据。
侵害自由权的民事责任以非财产性责任为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形式。如果侵权行为情节严重,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的,还可以适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另外,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执行职务侵害他人自由权的,应优先适用《国家赔偿法》中关于人身自由侵权赔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n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n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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