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变现的途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6 21:00:29 337 人看过

可变现价值可以有两种途径获得:

1、利用资产评估价值确定可变现价值;

2、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颁布实施,对于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调整。通过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引入可变现价值的概念,对于正确适用新会计制度的破产企业可以利用其账面价值确定可变现价值。但在现实会计实务中,清算组成立时并没有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的资产评估,也就没有评估值可以利用。由于新会计制度颁布较晚且没有全面强制实施,许多企业尚未采用新会计制度。因此,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首先应当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要求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对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进行调整,然后可以利用资产账面价值确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以适应破产清算环境下资产计价原则的变化。

综上所述,

如果企业发生破产清算

该如何赔偿?问题的答案便迎刃而解。如果大家工作的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职工是可以拿到一定的补偿的,主要包括的就是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涉及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和保险费用。

一、如果企业发生破产清算该如何赔偿

有补偿,主要是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其它涉及拖欠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应予兑现及补缴,社会保险以养老保险为主。

公司破产清算以兑现拖欠劳动者工资和补缴社保保险费为第一顺序、第二顺序为清偿债务、第三顺序为清偿银行贷款。可由出资方自行组建清算组,清算终结后公告并依法程序注销公司;涉及纠纷的,由属地管辖法院介入组织清算。

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相关法律依据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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