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向被执行人进行追偿,行政机关或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成为代履行的主体。
法律上把代履行的范围限定在交通安全,破坏自然资源,环境污染方面,是因为道路安全领域,特别是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的社会风险不断增加,影响范围越来越广。此外,在这三个领域之外,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法》的一般授权,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代履行,除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一般代履行针对的对象是“后果已经后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自然资源破坏的”,存在较强的紧急性,如果不能及时得到处置,将会带来很大的环境破坏、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资格实施代履行,希望第三人实施代履行,可能会加大损失,降低行政效率。
一、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谁出
执行费一般是被执行人交,申请方如果自愿也可以。
法律规定的执行费标准是: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但是仍然有个别办案经费紧张的地方要收取实际执行费用。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是什么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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