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7:30:59 483 人看过

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一直以来是业主们关心的问题之一,现在我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住房[2002]74号文件内容粘贴到此以供各位参考。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住房[2002]7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房屋面积计算和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应注明施测的房产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图上标注尺寸)和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二、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房产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三、房屋权属登记涉及的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房产测量规范》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层高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二)外墙墙体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斜面结构屋顶

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四)不规则围护物

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五)变形缝

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六)非垂直墙体

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七)楼梯下方空间

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八)公共通道

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九)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均按《房产测量规范》中多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四、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层高(高度)低于2.20米的部分,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应明确其相应权利的归属。

五、本通知自二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商品房建筑面积复测及投诉处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5日信息来源: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测量及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建住房[1999]72号)文精神,加强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工作的管理,现将商品房建筑面积复测及投诉处理规定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房屋土地测绘队伍的建设,提高业务水平,确保工作质量,逐步建立和完善准人制度以及上岗资格证书制度。加强测绘机构资质年检工作,凡未取得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房地产测量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结果不得作为预销售和确权的依据。

二、进一步完善房屋土地测绘质量管理制度,抓好房地测绘成果质量验收,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度,层层负责。市局每年组织人员对商品房面积计算成果进行抽查,对被投诉的项目重点检查。

三、房地产权利人(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可以对自己名下的商品房建筑面积申请复测。复测内容分全幢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复测。要求复测人应按复测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支付规定的费用。

四、各房屋土地测绘机构接到复测申请或书面投诉后,应认真核对资料给予答复。申请复测的应抓紧安排外业复测时间,一个月内完成复测工作。

五、复测工作一般由原测量单位受理。投诉后要求复测的,房屋土地测绘机构应会同市房地局共同对投诉房屋进行复测,市房地局也可另行组织复测。

六、经复测后重新计算的结果与原测绘报告结果的较差在《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允许误差范围内,原测绘技术报告书有效,仍沿用原测绘成果,复测机关应将复测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如重新计算的结果与原测绘报告结果的较差超过《规则》允许误差范围,则按新测绘结果重新出具房屋上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并向投诉人和各有关单位出具书面通知。房屋建筑面积以新测的数据为准。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手续的,按新测房屋面积办理变更登记。

七、房屋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成果出现差错,应寻找原因。因工作人员不负责任。

工作马虎造成差错,要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出现差错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应将差错记录在案,资质年检时按规定处理。

八、房屋建筑面积复测收费按《关于核准本市房地产登记、勘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沪价房[1998]第352号、沪财综[1998]第061号)文执行。全幢建筑面积复测、分套建筑面积复测按该幢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0元计收;套内建筑面积复测按每套50元计收。

若复测结果超过允许误差的,测绘机构不再收取复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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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5日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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