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机上高速,应当由持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实习期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上高速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上高速时不受限制。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高速爆胎致一死五伤无辜司机获刑一年
2008年1月,浙江金华地区的高速公路上,嘉兴籍司机徐某驾驶的面包车由于突然爆胎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客一死五伤。经调查,驾驶员徐某当时没有酒后驾驶、超速、超载等任何违章行为。而法院却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并吊销驾驶执照,判决依据是徐某在爆胎后处置措施不得当。这让徐某成就了见诸媒体的浙江爆胎第一案。
案件相关律师认为,交警部门经过鉴定后,认定徐某在没有违章驾驶行为时发生的爆胎属于交通意外,而由此产生的责任,却由徐某承担。以交通肇事罪量刑,必须在主观上有过错或过失才构成犯罪,这样的判决存在争议。
无独有偶,在2008年7月31日凌晨1点多,金华籍司机李某以60-70公里时速驾驶一辆小型机动车,路经金华武义东升东路桥段时发生车祸,下桥时轮胎碰到减速带后爆胎,经过蛇行、侧翻、翻滚,路边停放车辆、行道树、路边店铺及配电箱等均受到撞击。而保险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只赔偿了6万元损失,李某必须个人承担实际损失与保险公司理赔之间的巨大差额。
在这两起案件中,机动车驾驶员成了唯一的责任追溯方,而对汽车生产厂家的责任追溯几乎为零,因此司机李某愤而起诉汽车制造厂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据公安部统计,国内高速公路70%的意外交通事故是由爆胎引起的,在120公里时速行驶时,从爆胎到失控,司机的反应控制时间只有3秒钟左右,而时速在160公里以上发生爆胎事故的死亡率接近100%。司机不是特技车手,而爆胎事故又如此常见,爆胎,已成为高速公路交通意外事故的头号杀手。从几个案例来看,爆胎悲剧的买单者,几乎全都是司机,这太不公平。
记者采访了关注浙江爆胎第一案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孙勇,孙律师分析道: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来讲,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或者过失,如酒后驾驶、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主观上必须具备这个条件;客观上,必须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死伤,才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观、客观条件缺一不可。
但是在司机徐某的案件中,他并不存在主观违法违章行为,且当天路况、天气都不错,出车之前,徐某还特意检查过车况。据徐某陈述,在爆胎后踩了刹车,恰恰是这个爆胎后才刹车,法院认为是其处置不当,存在过错、过失。
这里显然存在盲区,在高速爆胎情况下,司机本能的反应就是踩刹车减速。司机没有受过专业训练,不可能像特技赛车手一样具有紧急处置爆胎的正确方法和经验,紧急踩下刹车往往是第一反应和第一选择,而偏偏是这种本能,导致车辆高速打滑跑偏并最终撞毁。
孙律师还指出,有些发达国家的侵权法律规范非常明确,详细规定了哪几种情况厂家必须承担责任,法律不管其他什么原因,企业必须承担责任:因为你生产出来的东西获利了,你生产出来的东西造成了别人的损害。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下,并没有对爆胎事故进行明确的定义和责任划分。
保险盲区:理赔难界定责任
有过私家车的朋友们都知道,只要买了足额保险,发生事故后第三者与自身车辆的损失可以由保险公司理赔。而在金华司机李某的案件中,由于难以界定责任,保险公司无法为李某做出足额赔付。
处理此案件的保险公司代表程先生解释说,投保车辆遭遇意外碰撞事故,完全符合车险理赔原则,但是程先生也表示:在爆胎案的理赔项目中,我们会扣除轮胎更换费用,就算按司机全责来计算理赔率,但通常要扣除20%理赔费用。
这20%的费用,程先生表示,保险公司认为轮胎爆裂是属于汽车零部件自然老化所造成,并不属于交通意外碰撞,而车险的理赔条款规定,只有当汽车遭遇意外碰撞等事故时才能理赔。就像时报曾经报道的一起自燃理赔案,车辆在行驶中碰断油管引起自燃,按照意外碰撞引起的交通事故损失,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但保险公司却认定这属于油管老化引发的自燃,只能走自燃险程序才能理赔,恰巧车主未保自燃险,于是只能打落牙齿往肚里吞。
责任盲区:汽车厂家该为安全负责!
处理浙江爆胎第一案的高速交警在采访中对记者表示,作为交警,只能提醒车主注意安全,做好预防,切勿超载、超速。然而,高速行使中有许多不确定性,例如在高速行驶中,轮胎和地面摩擦加大,会导致车胎温度进一步升高,如果发生急转弯、紧急刹车等情况容易导致爆胎。对于交警来说,面对不可预料的爆胎也无可奈何。
然而,这位高速交警却沉痛地强调:我们在工作中反复宣传,使用安全气囊可使事故死亡率降低18%左右,使用安全带可使事故死亡率下降42%左右,这些设备都已经普及,那汽车厂家为什么不能给我们的轮胎也上道保险,一旦发生爆胎,力争让人员死亡率下降呢?
保险公司程先生也认为,要解决目前这种理赔的尴尬的局面,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从源头扼杀爆胎的危害:我们保险行业非常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制定更为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提高汽车安全门槛,确保将爆胎的危害压到最小,并出台厂家问责制,明确爆胎事故责任!
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孙勇在研究了美国、日本的多起汽车厂家赔偿案件后表示,汽车安全标准,往往就是在类似爆胎案的教训后逐步成熟起来的。在欧洲和日本,早在八十年代就要求量产轿车配备全车安全带和ABS系统;在美国,碰撞后紧急断油、断电系统也是标准配置。日本三菱商用车公司正是因为在刹车油管门事件中忽视车主维权索赔权益,才导致遭受政府巨额罚款,从此一蹶不振。
当前国内,汽车厂家始终未把轮胎列入整车安全技术标准;而轮胎生产厂家只对出厂质量有所把控,而对使用老化后的轮胎也不负责任。作为消费者,在拥有强大技术力量的厂家面前处于绝对的劣势,在私家汽车高度普及的今天,更不可能让广大消费者都通过练习赛车技巧来拯救失控车辆于一旦。就像ABS、气囊和安全带的普及,如何保证高速爆胎后不致命,汽车厂家必须意识到,应当在爆胎后的安全技术领域有新的突破,厂家该为安全负责!
案例链接:
2008年8月26日12时20分,由南京开往大丰的苏A22705大客车行驶至宁通高速公路扬州芒稻河大桥处,因右前轮爆胎,车子突然失控,撞到桥护栏后翻到桥下河坎上,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当日7人死亡,截至目前死亡人数已上升至11人、31人受伤。
2008年初,江苏镇江车主谢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沪宁高速公路时,左前轮突然爆胎,失去方向的轿车将路中水泥隔离墩撞飞,砸到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一辆小面包车上,造成该车的乘客一死两伤。经交警部门调解,谢某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由谢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7.8万余元。同时,省交通厅也对谢某作出处理决定,要求其赔偿路产损失1100元。
三门峡市区的师某有一辆大货车,途经卢氏县杜关镇窑峪路段时,货车后左轮胎突然爆裂,巨大的响声将在路边行走的10岁女童王某吓跌在地。卢氏县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师某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轮胎爆裂,将在路上正常行走的原告王某惊吓摔倒致伤,师某应负主要责任,法院判决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5500余元。
2008年7月24日7时10分,112国道河北唐山遵化段发生车祸,据当地交管部门初步调查,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中巴客车在行至112国道遵化市新店子镇君子口路段时,因爆胎穿过隔离物,与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水泥罐车相撞,造成6人死亡、22人受伤。
2006你爱4月,成渝高速63公里处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由隆昌开往成都的中巴车爆胎后撞向高速路边堡坎,整个车体右侧严重受损,1名乘客在事故中当场死亡,另有26人受伤。
2008年3月26日下午3时05分,一商务车与一别克车在莞龙路城市学院大门口相撞。据围观者称,两车均在同一车道由东莞往石龙方向行使,商务车在前,别克随后。大约3时零5分,商务车行驶至此突然爆胎侧翻,尾随而至的别克车由于速度过快避之不及,撞上了侧翻商务车的车顶。两男子被卡在侧翻的商务车前座,虽经消防、120医护人员全力抢救,但最后还是当场死亡。
2008年7月17日10时30分左右,青(岛)银(川)高速公路离(离石)军(军渡)段684公里处发生一起客车爆胎事故,造成12人死亡9人受伤。据吕梁市交管部门介绍,事故发生时,有10人当场死亡,2人在救治过程中死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附件3)。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七条规定的;
(三)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八十一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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