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非工作职责范围事务受伤不是工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7:42:08 429 人看过

案情简介

曾某于2000年8月被广德县环卫处聘用,负责广德县桃州镇某小区的垃圾清扫,并向住户收取垃圾处理费,工资从垃圾处理费中支付。该小区实行物业公司管理后,由公司代为向住户收取垃圾处理费。2008年9月1日,因县城区环卫二级网点移交,原告的用人单位变更为广德县桃州镇人民政府,原告只负责垃圾清扫,垃圾处理费另有专人收取。2008年10月21日10时许,原告乘坐摩托车前往上述小区物业公司催收其拖欠的2008年7-8月份垃圾处理费(包括工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09年4月13日,原告向被告广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5月,被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原告不属工伤。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2009年9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曾某前往收取垃圾处理费,不是用人单位指派或者授权委托的工作,也不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因而,不能认定是因工作原因。同时,相关证据证明,其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此,被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其受伤不属于工伤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

清算组工作范围和职责

清算组的职责范围和具体工作:1、接管破产企业(人、财、物、文档、资料、印章等);2、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3、刻制并负责保管、使用清算组印章;4、决定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5、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6、对破产企业进行审计、评估、变现、处理、分配,出具审计等相关报告;7、审核破产债权,并制作债权清册;8、清理债权债务,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9、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10、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11、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12、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13、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14、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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