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09:22 193 人看过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公有房屋阳台的加窗和搭建应严格控制,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本市主要道路沿街公有房屋的挑出阳台和内阳台均不得加窗和搭建。

(二)其他公有房屋的挑出阳台不得加窗和搭建;内阳台的加窗和搭建须经所有人同意,并须统一式样。

本条第一项所称的主要道路由市房管局负责划定。

二、第六十二条修改为:

公有房屋调拨单、公有居住房屋调配单上应注明房屋保留日期;单位之间互相调换空房应填写房屋调用单,并注明保留日期。超过规定保留期限的空关房屋,房屋保留单位须向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经营机构支付超期空关房屋看管费。超期空关房屋看管费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住宅基地动迁、市政建设动迁、军转(包括复退)、落政、特需等用房,按房屋租金额支付。

(二)新建解困用房超过保留期限一年以内的,按房屋租金额两倍支付;超过一年的,按房屋租金额四倍支付。

(三)经调配空出的解困用房超过保留期限半年以内的,按房屋租金额两倍支付;超过半年的,按房屋租金额四倍支付。

房屋空关超过三年的,属于地方财政投资建造的,市房管局可分配给困难户较多且无建房能力的单位使用;属于系统单位投资建造的,市房管局可按前一年的房屋成本价出售给困难户较多且无建房能力的单位,所得款项扣去应付租金外,退给原投资建设单位。

本决定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修改前的条文:

第四十三条公有房屋的阳台必须按原设计用途使用。阳台加窗和搭建应严格控制,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公有房屋的挑出阳台不得加窗和搭建;

(二)沿街公有房屋阳台不得加窗和搭建;

(三)住宅小区的公有房屋阳台不得加窗和搭建;

(四)除以上三项外的公有房屋阳台的加窗和搭建须经所有人同意。

第六十二条公有房屋调拨单、公有居住房屋调配单上应注明房屋保留日期;单位之间互相调换空房应填写房屋调用单,并注明保留日期。逾期不安排使用,由所有人或房屋经营机构报区、县房管局予以冻结。区、县房管局应按月将被冻结的房屋清单汇总上报市房管局。

房屋冻结后六个月内,原保留单位有正当理由确需使用被冻结房的,可向市房管局申请解冻,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对被解冻的解困用房,保留单位应按居住房屋租金额的两倍向所有人或房屋经营机构支付超期空关费。

房屋冻结超过六个月的,属于地方财政投资建造的,市房管局可分配给困难户较多且无建房能力的单位使用;属于系统单位投资建造的,市房管局可按前一年的房屋成本价出售给困难户较多且无建房能力的单位;所得款项扣去应付租金外,退给原投资建设单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4日 03: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动迁相关文章
  •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实
    (海府〔2007〕9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经2007年12月6日十四届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海府[2006]62号)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七条第(五)项。二、删除第九条第一款。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经符合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后,应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实际情况或者租赁房屋的情况,计算每月应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金”。四、删除第十三条。五、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已核准核发住房补贴的家庭,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从区级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中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申请人,用于支付房屋租金。区级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出现缺口时,经报审批后,从市级廉租住房资金中予以补贴”。《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发布。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七年
    2023-04-22
    417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附:第二次修正本
    一、删除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五)项。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外地施工企业应当按其资质等级承接施工任务。三、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施工任务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四、其他修改:(一)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修改为“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次修正)(1994年11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一次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对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
    2023-04-22
    443人看过
  • 上海市住房和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操作细则的通知
    浦东新区土地规划局、区县房屋管理(土地)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办公室(中心):为积极推进住房租赁规范化管理,全面落实《上海市关于实施城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我局根据《实施意见》,制定了《上海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执行。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反馈。
    2023-05-07
    409人看过
  • 关于修改《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4年6月14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6月14日公布施行)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决定对《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正和补充: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使青少年在品德、智力和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二、第三条修改为:“对青少年的保护,应当根据青少年成长的特点,坚持下列原则:(一)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尊重青少年的人格尊严;(二)教育应当以启发引导为主,与保护相结合;(三)对需要特殊保护的青少年实
    2023-05-03
    59人看过
  • 上海市执行《关于发布和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管理规定”,已由市建委、市财政、市物价、市房地局批准,自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起实施。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说明如下:一、《规定》第二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单项跨区(县)的项目,由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分段发放拆迁证〕拆迁管理费按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25%征收,一区一证,每张许可证征收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二、《规定》第五条,关于“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购印证”由市房地局房屋拆迁管理处负责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申领。市房地局房屋拆迁管理处委托各区、县房管局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收费事项。各拆迁管理部门必须使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专用收据”收费(附收费票据样张),票据管理和票据核销办法由市财政局与市房地局制定。三、考虑到实际情况,本《规定》实施前,各区县房管局及浦东新区规土局收取的房屋拆迁管理费可按以下标准: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按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
    2023-04-22
    390人看过
  • 上海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1985年6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务机关征收。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分别规定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或金山卫石化地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县属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在前两项规定地区以外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四)临时经营和个体工商户按纳税所在地的税率为适用税率;(五)接受委托加工、代销商品并代扣代缴产
    2023-05-10
    476人看过
  • 上海市城镇房屋纠纷仲裁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处理房屋纠纷,维护城镇房屋管理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在本市城镇范围内,因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及房屋的租赁、使用、修缮、交换等发生的房屋纠纷。第三条市、区、县设立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房屋纠纷的仲裁。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区、县仲裁委员会业务上受市仲裁委员会领导。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按照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处理房屋纠纷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处理房屋纠纷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第六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当事人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第二章仲裁组织第七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第八条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若干人,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
    2023-06-07
    289人看过
  • 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第59号令(1998年9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发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八条修改为: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二、第十九条修改为: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三、删除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四、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本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2023-06-09
    410人看过
  •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0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根据该决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有关文本作相应修正后公布。一、市政府决定将《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1996年第14号令)第二条删除,其后条文顺序依次顺延。二、市政府决定对《海口市盘活房地产市场若干办法》(海府〔1998〕78号)作如下修改:(一)第八条修改为:“把盘活空置商品房与实施解危解围、拆迁安置结合起来。经市房管部门核准,将空置商品房转化为解危解围、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的,按照《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二)删除第十条,其后条文顺序依次顺延。三、市政府决定将《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1999年第7号令)第八
    2023-06-10
    313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0〕41号)精神,现就长宁、闸北两区廉租住房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申请登记(一)申请条件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80元/人的标准,且已接受民政府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2.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以上;3.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4.家庭人数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廉租办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2.廉租住房申请
    2023-06-10
    276人看过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现将本院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一九九二年八月十六日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认真贯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与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多次商议,现提出如下执行意见:一、《条例》的适用1、《条例》生效后受理的房屋纠纷案件,如民事行为发生在《条例》生效前,适用当时的房屋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当时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参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2、对于发生在《条例》生效前延续到《条例》生效后行为的处理,《条例》生效前的行为适用当时的房屋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条例》生效后的行为适用《条例》规定。二、公房分户、更改户名、公用部位的使用1、承租人与同住人协
    2023-06-10
    426人看过
  • 上海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沪房改办(1994)第62号《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改办发[1994]第34号文)(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载于本刊1994年第12期)有关政策调整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为此,对《实施细则》第十条作如下调整:第十条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享受一次,购买一套。调整为第十条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二、《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调整如下:第十二条购房后,因居住困难或其他原因符合住房分配规定的,仍可在单位享受住房分配和购买住房。再购房时,将原购买房的住房产权退还原产权单位,原产权单位按当时的成本价和优惠政策、成新折扣计算价款,退还原购房人;新购买的住
    2023-04-22
    230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若干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的决议》要求,经过模拟测试运转,本市从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半年来情况良好,为逐步做实个人帐户、建立养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的决议》要求,经过模拟测试运转,本市从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半年来情况良好,为逐步做实个人帐户、建立养老保险新模式创造了条件。为了更好地落实《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若干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的范围“虚帐实记”适用于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且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是指1992年底以
    2023-06-09
    388人看过
  • 长宁区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具体事项若干规定
    区房地局:你局《关于本区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具体事项若干规定的请示》(长房地发[2003]87号)悉。区政府同意你局请示意见。二○○三年八月五日上海市长宁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文件长房地发[2003]87号关于本区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具体事项若干规定的请示长宁区人民政府:为加强本区域的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调整本市各区县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拟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对有关具体事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区域划分及最低补偿单价)本区划分为四个区域,每个区域的最低补偿单价为:第一区域(中山西路以东区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097元。第二区域(东至中山西路,南至沪杭铁路徐虹支线旧址,西沿威宁路向南经北虹路折入虹许路,北至苏州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040元。
    2023-06-05
    317人看过
换一批
#拆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动迁
    词条

    动拆迁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的拆迁。包括对房屋整体或部分拆除,以及对被拆迁人重新安排建设用地的过程。 动迁补偿标准是指根据不同地区政策和实际情况,对被拆迁人给予的补偿标准。一般来说,动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 更多>

    #动迁
    相关咨询
    • 上海市垃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4-04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理社会监督员制度。市和区、县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选择一定数量的生活垃圾处理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周边居民代表。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运行,进入相关场所,了解污染控制的措施及实施情况,查阅环境监测数据,并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范。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福建在线咨询 2023-11-03
      1、公路建设用地,应当本着节省土地、少占良田的原则,做到“全面规划,充分利用,合理安排”。 2、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县道需要征用、拨用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具体征用、拨用标准按“社会公益设施”的实际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划拨。
    • 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0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对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15
      没有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只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这是根据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制度的。下面是部分内容: 第一条(依据)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
    •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实施细则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19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