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向上级司法机关重新提出国家赔偿鉴定,如果符合国家赔偿的范围可以进行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国家赔偿的相关情况认定在国家赔偿法中有明确的说明,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申请和处理,如果符合公开审理的条件那么必须经过公开审理,并将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但如果涉及到不能进行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一、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发布、1995年1月1日实施)
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2010年4月29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修改
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2012年)》(2012年10月26日发布、日期:2013年1月1日实施)修改
对于国家赔偿的相关认定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国家赔偿的实际认定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不了解的,可以向司法机关进行咨询办理,只要在符合国家赔偿的范围内的案件才可以进行赔偿,如果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是无法适用国家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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