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数量提供。定作人按约提供材料后,该材料处在承揽人的占有之下,因此承揽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保持材料的质量状态,防止材料非正常损耗,从而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
所谓的妥善保管是指承揽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本行业的一般要求,根据物品的性质选择合理的场地、采用适当的保管方式,防止物品毁损和灭失。承揽人可以自己保管材料,也可以将材料交给第三人保管。承揽人将材料交给第三人保管的,不得给定作人增加不合理的费用。由于承揽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材料的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自负费用补齐、更换与定作人提供材料同质同量的材料,因此造成定作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造成迟延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材料是不可替代物的,由于承揽人的原因致使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赔偿定作人材料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材料交给第三人保管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保管行为向定作人负责。材料因自身性质产生的自然损耗的,承揽人如果已尽妥善保管责任的,承揽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定作人隐瞒材料瑕疵的,承揽人在尽妥善保管义务的前提下,对材料的毁损、灭失以及因材料产生的工作成果瑕疵不承担责任。材料因为不可抗力而发生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已尽妥善保管责任的,承揽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是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在交付前,工作成果是在承揽人占有之下的,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工作成果,保证工作成果如期交付。工作成果须实际交付的,交付前,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工作成果。如果承揽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自负费用准备材料,重新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因重作而迟延交付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工作完成后,承揽人按照约定交付工作成果而定作人迟延受领的,定作人承担迟延受领期间工作成果的风险,即在承揽人交付至定作人实际受领期间,工作成果发生毁损、灭失的,定作人仍有义务按照约定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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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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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需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尽保管义务吗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20依《合同法》第256条第1款规定,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提供材料的负有以下主要义务: 1、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揽人提供符合约定数量和质量的材料。该材料主要指承揽工作所必须的原材料,如制作家具的木材,制作衣服的布料等。 2、定作人在接到原材料不合格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补齐或者更换原材料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因定作人迟延补齐、更换的,工期顺延;定作人未采取措施补齐、更换的,承揽人有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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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原材料的风险责任是什么?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9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其特征是:①以完成一定工作为内容的合同。承揽合同和劳动合同不同,它的标的不是承揽人的劳动,而是劳动成果。不论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成果,也不论成果在客观上有无财产上的价值,均可作承揽合同的标的。②承揽标的物总是具有特定的性质。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从而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③承揽人对完成工作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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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在承揽活动中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揽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西藏在线咨询 2022-01-19承揽合同是由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种类包括:加工合同、定做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等。在承揽合同成立后,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进行加工、定做等活动。在此过程中可能造成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犯,一般表现为侵犯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 假如承揽人依照定作人的指示、要求来作业,那么其虽然实施了侵权行为,但由于其没有主观上的过错,故不构成侵权。此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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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担保共同承揽人的责任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03共同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每一个共同承揽人都应对全部工作承揽向定作人负责。若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定作人可以要求共同承揽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违约责任,其都应无条件地承担。承担责任的共同承揽人,可以向其他共同承揽人追偿超出其实际应承担部分的责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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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共同承揽的责任如何确定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03承揽人共同承揽的,承担责任的方式是: 1、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2、无约定的,由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对交付的工作成果,由共同承揽人共同对定作人负责。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