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死亡地是指哪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2 16:20:57 193 人看过

被继承人死亡时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该经常居住地为其死亡时住所地,不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其户籍地为死亡时住所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来说,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将经常居住地视为其住所地。同时经常居住地是指当事人居住一年以上的地点。

住所地是指公民或法人日常居住活动的中心场所。住所地的确定在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决定审判管辖的依据,同时也是诉讼文书的送达地点。

一、继承人要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吗?

被继承人可以留下遗产,同时也可以留下债务,通常人们都会以为谁来继承谁就要承担起债务,实际上被继承人留有债务的,遗产继承人如果不继承遗产的话,是不需要偿还被继承人欠下的债务。

在我国的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如果留有债务的,首先应当以被继承人的遗产清偿其生前欠下的个人债务,缴纳其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剩下的遗产才能由继承人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先继承了,那么,继承人仍需按照其继承遗产的比例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

(一)继承遗产后,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不是无限度的。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据此表明,对于被继承人接受遗产后,有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的义务,但仅在接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可以不负责清偿。

(二)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由此可见,对于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首先应给他们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依法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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