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16条不可抗辩条款解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6 08:41:25 299 人看过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法的修改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

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误读加剧了保险人的责任风险

如前所述,格式条款是保险人单方制定且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条款。对于该条款,投保人要么选择接受达成保险合同,要么选择不接受走人,其没有选择变更条款内容的可能。而保险合同一般由投保单、保险单和格式条款组成,其中投保单是保险人为了便利保险合同签订而单方制定的内容相对固定的文本。在该文本所给出的需要投保人填充和在保险人提示询问下需要投保人回答的部分,投保人可以据实填写或者选定已经给出的部分选择项。投保人的填写或者选择不仅是完成保险合同的必要事项,也是保险人厘清风险的重要手段,更是投保人自由表达其真实意思的有效方式。因此就投保单而言,虽然部分内容被事先固定,不过因其意思表达没有被强制而不构成法律上的格式条款及其内容。但在保险实践中却有将投保单甚至保险单也作为格式条款对待的事情。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初期,沿海的某法院甚至将保险单所载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当作格式条款并认定其不产生效力,进而将受害人的超出保险金额的全部损失着令保险人足额赔偿。

一般而言,法律责任的内容“由法律制裁、法律责任认定、法律责任实施主体、法律救济条款、法律责任免除条款以及时效条款等内容组成,其中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核心内容”。而“责任免除条款”是一个无限宽泛的概念,它包括免除保险人责任、限制保险人责任、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施加特别义务的条款。对于保险条款中明确列明的风险除外和责任除外的条款,保险人要负有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实践中没有争议。但对于如下条款,比如,“因保险事故损害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等等,这些条款均涉及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特定义务条件下的保险人的责任限制或免除,它们与责任免除条款有着显著地差异,但在性质与功能上又和责任免除条款本质上相同。而且这些条款一般均被表述在格式条款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或者“赔偿处理”程序项下,而不是“责任免除”项下。这些限制是对保险人保险责任的合理限制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违反的合理制约,是保险业合理运营的基石。保险人对此类责任相对限制或免除的条款所承担的是说明义务还是明确说明义务,保险纠纷中争议不断、莫衷一是。

虽然我国保险法没有涉及到具体的保险险种,但责任保险无疑是保险业务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部分。所谓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依法应负之赔偿责任”。以道路交通事故为例,责任保险就是以被保险人负有的过失性的事故责任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且保险责任与事故责任成正比例关系,故意的行为应当不再责任保险的范围之内。因此可以说保险责任与事故责任的正比例关系平衡着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持着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法应予以尊重。但目前的司法实践对责任免除条款存在着扩张性解释的趋向,将保险责任与事故责任成正比例关系理解为格式条款中的责任全部或部分免除,并因此认定保险人对此也需要明确说明。保险人在保险业务办理过程中虽然存在着相对地强势,但在保险纠纷中弱势明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8日 16: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第三者相关文章
  • 寿险“不承认不可抗辩条款”遭质疑
    中消协、浙江工商局对于保险问题条款的斥责声言犹在耳。日前,本报《天下保险》周刊律师团律师之一、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表示,中国保险业隐蔽着两个问题条款,目标直指寿险不承认不可抗辩条款和保险业单方约定车险合同属于不定值保险。李滨将这两个条款定性为三最:最大的、最具隐性的、最具杀伤力的问题条款。具体体现在:条款看似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但背离基本法律原则;带着极专业性的面具滑过中消协、浙江工商局和众多专家所编织的打捞问题条款的网。从商业本性和专业性来看,由保险公司来制定格式合同无可厚非。但李滨指出,正是这样的专业和优势使保险公司制定了一些隐性的问题条款,这些问题条款正张大嘴吞噬着保户的合法权益,从长远意义上来说,有可能影响整个保险业的整体发展,影响保险业的做大做强和又快又好的发展目标的实现。不可抗辩条款:养在深闺人未识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否定条款、不可争条款。顾名思义是指投保人故意
    2023-04-23
    435人看过
  • 不可抗辩条款通常用于什么保险业务
    一、不可抗辩条款通常用于什么保险业务保险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于绝大多数类型的保险,例如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意外险等。不同种类的保险在保险不可抗辩条款中的表述可能会有所区别,但原则上都是为了规定保险公司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可以免除赔付责任。二、保险合同争议如何处理1.协商。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协商解决争议不仅可以节约时间、节约费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协商过程中,增进彼此了解,强化双方互相信任,有利于圆满解决纠纷,并继续执行合同。2.仲裁。仲裁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仲裁做出的裁决,由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制作仲裁决定书。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协议可以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列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
    2023-08-06
    393人看过
  • 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将成保险法二次修改焦点
    保险法修订初稿出台后,广泛征求了相关人士的意见。保险法修订初稿中,在保险合同部分,不可抗辩条款赫然在列。在征求意见时,是否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成为了争议最大的修改之一。该知情人士透露。不可抗辩条款可以说是人寿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这将有利于加强保险消费者的利益的保护,进一步保护保险业的行业信誉。该条款现在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接受,成为保险业的国际惯例,后又上升为法律的一部分,并有进一步扩大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范围的趋势。赞成接受不可抗辩条款者认为,当前现实迫切需要承认不可抗辩条款,这可以防止保险人对合同解除权的滥用,并保护保险消费者对长期人寿保险合同的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反对的声音主要来自保险公司,认为目前我国承认不可抗辩条款的客观条件并不成熟,尤其是在我国个人征信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承认不可抗辩条款无疑放大了保险人所面临的道德风险,这会给保险业的经营带来更大的风险,最终也将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
    2023-04-23
    238人看过
  • "不可抗辩条款"哪儿去了
    张林,某外资保险公司代理人,2004年进入该公司。昨天,她给本报发来邮件,就重疾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我是一名外资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曾购买自己公司的重疾险,也经常向客户介绍这个险种。但是,有一件事我一直非常担心———关于不可抗辩条款。我们的岗前培训教材《保险原理与实务》一书中明确写道: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其基本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争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比如说,张三,1995年患慢性肾炎,1997年隐瞒病情投保重疾险,2005年由于长期肾炎不愈导致肾衰(重疾),张三遂持保单申请理赔,根据不可抗辩条款,此时就算保险公司查明张三当年是带病投保,也必须给付保费,因为合同生效
    2023-04-23
    300人看过
  • 如何理解不安抗辩权条款
    一、如何理解不安抗辩权条款1.不安抗辩权它是指在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权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2.不安抗辩权的设立是为了公平合理地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济手段,以促进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不安抗辩权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双方债务必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同属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方的履行抗辩权。2.合同的履行必须有先后顺序。不安抗辩权是合同的先履行方在其预期利益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享有的履行抗辩权,其发生的前提是权利人负有先履行义务。3.先履行方必须掌握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
    2024-07-21
    290人看过
  • 投保人如何受益不可抗辩条款
    -每周一招在前不久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据有关人士透露,修订草案中对保险合同的修改内容较多,并首次将不可抗辩条款引入《保险法》。很多读者来电表示对此不解,想知道自己究竟能从这项条款中得到什么好处。先从一个案例说起:2000年8月,投保人张先生同某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该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2.5万元,张先生年缴保险费1187元。2005年6月,张先生在已经缴纳5年保险费后,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尿毒症,并申请理赔。同年的12月10日,该保险公司经核赔部门调查后,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5万元。本以为都理赔一次了,合同的效力应该是没有问题了,然而,2006年12月13日,张先生因尿毒症经治疗无效死亡后,该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病情为由,作出了解除保险合同、不给付保险金和不退还保险费的理赔决定。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与保险原则中
    2023-06-09
    354人看过
  • 商业保险不可抗辩条款拒赔涉嫌诈骗吗
    一、商业保险不可抗辩条款拒赔涉嫌诈骗吗不予理赔并不等同于欺诈犯罪,即便确有欺诈行为的存在,也可能涉及到保险欺诈罪的指控。若要构成保险欺诈罪,其具体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蓄意伪造或捏造保险标的;人为制造虚假的引发保险事故的原因以夸大实际损失的程度;编造根本没有实际发生过的保险事故;蓄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是恶意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患病等严重后果。《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2024-07-21
    72人看过
  • 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违约条款解析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继续履约,当事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那合同中不可抗力因素如下:(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2)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因素有哪些?不可抗力因素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比如:地震、台风、洪水、冰雹、蝗灾、风暴等;2、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比如:征收、征用等;3、社会异常事件属于不可抗力。比如:罢工、骚乱
    2023-07-16
    75人看过
  • 不可抗辩条款的基本内容
    不可抗辩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单签发之日起满一定期限(1年或2年)后,除投保人停缴续期保费外,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方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为保护被保险方的正当利益、吸引更多客户购买本公司的保险产品,一些保险公司在19世纪后期在保险条款中列入了不可抗辩条款。签订保险合同两年之内为可争辩期间,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保险合同。两年之后为不可争辩期间,保险人即使发现被保险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也必须继续提供保险保障。不论什么情况、什么原因,保险人必须在两年内查清。如果两年内没查出问题,保险人就不能再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2023-04-23
    500人看过
  • 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与不足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自其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样的规定,其实是将国外通用的不可抗辩条款引入国内。有利于投保人的三大变化与2003年版《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第十六条主要有三大变化:第一,明确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即采用询问回答主义。只要投保人如实回答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就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而无须主动告知。对于大多数投保人来说,并不具备判断重要事实的专业水平,不太了解应该告知什么,告
    2023-04-23
    135人看过
  • 用不可抗辩条款断案尚早
    保险理赔是非多,争议也多,因此,通过明断是非来赔之有理、拒之有据成为理赔人员应掌握的基本功。一个无懈可击的拒赔决定既要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还要有恰当的法律依据。《中国保险报》9月5日刊登了《复效告知不实拒赔合法吗》一文(以下简称《复》文),笔者赞同文中拒赔的结论,但是,在拒赔依据这一问题上有一点不同看法。笔者认为,对《复》文中介绍的案例,保险公司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一项理由就足以作出拒赔决定。《复》文中提到的第二个拒赔理由———保单未超过抗辩期是不正确的。因为在我国现行保险法体系中,根本就没有对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的规定。不可抗辩条款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除了欠缴保费以外,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经过一定期间(通常1年或2年)即为不可抗辩,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不可抗辩条款是国际上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
    2022-04-28
    436人看过
  • 保险法的抗辩权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一、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作为我国新《保险法》修订的主要亮点之一,规定在《保险法》第四百七十四条第3款,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行为的抗辩权,在保险合同成立经过一段时间(又称“不可抗辩期间”)后就不得行使。其法理基础系为维护被保险人对保险的合理期待利益。所谓不可抗辩条款,即投保前,投保人为避免增加保费或拒保而隐瞒病情投保。如果未尽告知义务,根据原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在新保险法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具体的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介绍如下: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2023-03-26
    363人看过
  • 劳动法解析:第七十条社会保险制度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1)国家对离退休及下岗人员的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是如何规定的?《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1995/12/7)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精神和《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325号)的有关规定,尽快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鉴于离休人员是一个特殊群体,各地要逐步做好企业离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待遇的平衡工作。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二、增加离退休金所需资金,按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凡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支
    2022-04-15
    406人看过
  •  "抗辩权条款:理解与适用"
    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需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已经到达无法偿还债务的程度,且对方未能提供足够担保履行义务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欺诈行为,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中止履行债务的不安抗辩相关规定中,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有先后履行顺序,那么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已经到了无法偿还债务的程度,并且对方当事人未能提供足够的担保来履行自己的义务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比如中止履行债务的不安抗辩相关规定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 先后
    2023-08-27
    172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第三者
    词条

    通常情况下,第三者被定义为破坏别人家庭的人和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如果第三者是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以夫妻名义与有配偶者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会坐牢。... 更多>

    #第三者
    相关咨询
    • 新保险法哪些情形属于不可抗辩条款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4-25
      新保险法增加了一条“不可抗辩条款”(a16),具体表述为: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且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指的是什么呢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4-10-01
      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保险合同生效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一般为2年),保险公司将不得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因故意误告、漏报、隐瞒被保险人的一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 保险合同中不可抗辩条款有哪,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西藏在线咨询 2023-12-04
      保险合同中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保险合同生效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一般为2年),保险公司将不得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因故意误告、漏报、隐瞒被保险人的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 保险法的抗辩权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9-16
      不可抗辩条款作为我国新《保险法》修订的主要亮点之一,规定在《保险法》第16条第3款,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行为的抗辩权,在保险合同成立经过一段时间(又称“不可抗辩期间”)后就不得行使。
    • 不可抗辩条款过了两年后保险公司要不要赔钱?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6-12
      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超两年且保险人未解除合同的,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