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2010年到一家策划公司上班,每月固定工资为3,000元,公司采用朝九晚五的标准工时制。由于工作特点需要经常临时加班赶策划方案,工作很忙碌,单位付了小王很多加班费。2013年,小王公司的人事向人社局申请了综合工时制,按季结算加班工资。一年后小王发现,他的工作依旧很忙碌,但加班工资却比原来少了很多。2015年,小王荣升公司部门主管,固定工资涨到9,000元,但除了法定假日,其他时间加班根本没有加班费了,后来才知道公司已经针对部门主管等岗位,向人社局申请了不定时工时制。
其实,小王到现在都没有弄明白自己的加班工资是怎么计算出来的,这可能也是很多上班族的疑问,不同工时制下加班工资到底是如何计算的呢?
1标准工时制的加班费计算:
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计算每月正常工作日工资时应以21.75天为基数,小王的日工资计算公式为:3000÷21.75=137.93元,小时工资为:137.93÷8=17.24元。那么小王在周一至周五加班可得加班费为:17.24元×加班小时数×150%;周末的加班费为:17.24元×加班小时数×200%法定假日,加班费为:17.24元×加班小时数×300%。
如果小王有应休未休的年假,在年假时工作,也按法定假日一样按3倍支付加班费。
2综合工时制的加班费计算:
综合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此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例如小王所在的公司2013年就开始实行以季为单位的综合工时制。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及每季度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20.83天×3=499.92小时。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计算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则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即综合工时制是有加班费的,只不过是平时按1.5倍支付,在法定假日按3倍支付。
在小王的案例中,非法定假日加班的,每季度超过499.92小时部分可得加班费为:17.24元×加班小时数×150%;法定假日加班费为:17.24元×加班小时数×300%。(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无论整个周期的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均需支付3倍加班工资)
3不定时工时制加班费计算:
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时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而不定时工时制是一种以劳动者劳动量为计量的工作制度。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如在小王的案例中,2014年小王的日工资为:9,000÷21.75=413.79元,小时工资为:413.79÷8=51.72元,可能领取的加班费为:51.72元×法定假日加班小时数×300%。
综合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法定假日任何劳动者都有休息的权力,在这天工作的劳动者,无论是什么工时制,都应该得到3倍工资的加班费,除此之外,各种工时制的加班时间确定、加班费标准是不同的。
4其他特殊情形
(1)调休制度: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对正常工作时间适当调整的工时制度,基本有以下几种形式:
1、安排周末工作,平时休息;
2、安排每天都工作,但工作时间都少于8小时;
3、连续工作几天后,再连续休息几天。
因上述情况际上仍属于标准工时制,只不过用人单位因为其特殊的用工时间需求把员工的周末休息时间安排在其他时间,故只要用人单位为员工安排的工作时间每周未超过40小时的,就不算加班。不过,如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仍需支付3倍工资。
(2)计件制度:实行计件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及计件报酬标准,并予以公布。
在此情形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工作的,属于加班,应当按照超额完成的件数乘以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至于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的件数是否应当计加班工资,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不应当计算加班费。
小贴士:
20.83天与21.75天的差别?
1、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中间差的天数是因为法定节假日造成的,法定节假日不是工作日,但是计薪日。
2、月计薪天数是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的依据,月工作日是计算月工资的依据。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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