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合同有劳动争议的接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6:12:12 164 人看过

从劳动法原则来看,劳动争议是否应当受理,取决于争议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而不是关系是否符合法律形式。事实上,劳动关系的确立虽然存在形式上的缺陷,但仍然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因此,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诉,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办发〔1995〕309号),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部均予以接受,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范围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受理劳动争议的批复》(劳办发〔1994〕96号)规定,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督促双方依法签订、续签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事实劳动关系形成过程中双方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妥善处理补充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将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责任作出有约束力的调解或者裁决。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1.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2.综合行政部门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管理部门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仲裁委员会的行政机关,负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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