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内容,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在破产、兼并等情形下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况除外。简而言之,这一条款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限制,但是一些特殊情况可以例外。
由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签订转让合同,因此不存在需要多少人签字的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在进行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审批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经过审批手续,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过户手续。
2. 土地用途:转让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应与土地使用权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一致。
3. 土地价格:转让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价格应公正、合理,不能存在明显的垄断价格或恶意高价。
4. 土地交付:转让方应按照土地使用权证书上载明的土地用途和面积交付土地,并确保土地的平整和质量。
5. 权属清晰:转让方应确保其对转让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争议。
6. 签订合同: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明确土地用途、价格、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以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7. 缴纳税费:转让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并确保缴税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如果存在纠纷或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权的一种重要形式,需要注意审批手续、土地用途、价格、交付、权属清晰、签订合同、缴纳税费等事项。只有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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