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对当事人收到的诉状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过程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不具备证明其主张的主要证据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告或者自诉人限期补证,并将补证通知备案。收到申诉的时间,自当事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和有关证据时,应当予以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回执。收据应当载明证据的名称、正本或者副本、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副本经核实与原件一致后,由审查起诉法官签名或者盖章,原告和自诉人也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收据应包含在文件中。未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返还起诉材料,并由当事人签名。
四、原告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坚持提起诉讼的,它应当裁定不接受;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不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法官作出,报院长或者院长批准,驳回行政案件或者驳回诉讼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签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驳回行政案件或者驳回诉讼的裁定书,由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签名,人民法院盖章,但须提交院长或院长审批的除外。
六、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填写备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和起诉的法官决定。其中,疑难复杂案件和新型案件,应当报审判长批准和审判长批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院长批准或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计算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并将案件受理通知书送交原告或者自诉人;立案法院决定立案后,应当将当事人的姓名和案由编入统一的立案编号,输入计算机
,移送有关审判法院审判,办理移送手续,并注明移送日期。经审查,以受理或者备案日期为备案日期。立案人员应当将立案日期和移交日期及时输入计算机
IX。当事人一方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报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后,应当及时填写《案件受理卡》,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法院统一编号。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立案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法院审查后,将符合受理条件的检方移送人民法院审判。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诉状送交原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和第一审案件卷宗时,应当核对下列内容:
(一)上诉状、有关证据、收据、第一审判决书是否齐全,一审文件的数量是否与案件移交函中所示的数量一致(2)上诉人提交上诉申请的时间是否在法定的上诉时限内;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申请延期上诉的书面材料是否已提交,但已超过法定上诉期限(三)是否收到上诉案件受理费或上诉人的中止申请,减免上诉费。上诉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并提出意见,由院长或者院长批准;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上诉人在指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裁定自动撤回上诉,并将案卷退回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交的文件和其他材料后,决定是否立案,报请院长批准后,应当及时返还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补充材料。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可以参照本节规定的基本程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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