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对劳动争议设置了仲裁前置程序,不服仲裁可以申请复议,不服复议还可以提起诉讼,导致劳动争议解决周期长,浪费当事人时间、精力,也影响了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审判机关的资源整合。笔者建议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及仲裁机构应逐步加以改革和完善。主要的想法是:
取消现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实行裁审分离、各自终局体制。取消现有劳动争议必须仲裁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发生了劳动争议后,调解机构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以由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其一,若申请仲裁,就不得再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若提起诉讼,就不得再申请仲裁,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对于当事人一方申请撤销劳动争议裁决,法院则按照仲裁法第五章第58条至61条的规定办理。
改革现行劳动仲裁机构的设置及管理模式,提高劳动仲裁的权威性。针对现有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工会、用人单位组成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成了事实上的劳动主管部门下属办事机构问题,在现行体制下形成的仲裁员素质总体水平不容乐观、法律政策水平不高、与仲裁结果有利害关系、裁决结果不具有终结效力等问题,影响了其公正性与独立性,建议对此予以改革,设置为具有中介性质的劳动仲裁机构,提高劳动仲裁的权威性。建议取消原有的由劳动仲裁机构,修改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劳动争议或者建立仲裁委员会所属的专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专门受理劳动争议纠纷,设置专职的劳动争议仲裁员,其仲裁员按仲裁法之规定进行选任及管理,建立劳动仲裁的权威性。为适应劳动争议面多量大的特点,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所辖的区、市、县设立派出机构,以方便当事人进行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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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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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时限及办案时限问题香港在线咨询 2023-09-29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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