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是怎么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6 15:53:17 201 人看过

1、已参加工伤保险;

2、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3、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4、需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须在社保局填写《新源县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

5、工伤认定单位与缴费单位须一致。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时间在什么时候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对工伤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标准并支付待遇;不符合条件的,书面予以告知。

发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如何处理

1、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未经过劳动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2、对于劳动仲裁裁决书,任何一方不服,均可以依据该仲裁裁决书,以对方为被诉对象,在签收劳动仲裁裁决书15日之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原则

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获得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必须保持一个相对公平和相对统一的待遇水平。所谓相对公平,就是要考虑制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总体经济状况和职工总体工资收入,使工位职工的待遇水平适度,即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所谓相对统一,就是要考虑全国各地的工伤职工分布情况和地区差异,在制定政策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享受待遇的条件方面不能各行其是。现行的工伤保险待遇,在待遇项目方面,国家统一进行了规定,而具体待遇标准则采取了中央和地方统筹兼顾的原则。

一是要考虑相同等级的工伤职工,待遇支付比例要相同;

二是要考虑工伤职工待遇与本地区职工生活水平相适应。

所以,现行的工伤保险待遇,既有统一的规定,又与各地的实际工资水平相衔接,给地方一定的空间。

因此,工伤保险待遇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是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但待遇过高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会导致社会的矛盾。

二是要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无论是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还是待遇水平都要从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来考虑,使工伤职工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

三是考虑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这不仅牵扯到老工伤人员与新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衔接问题,还涉及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衔接。《条例》规定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了政策的平稳衔接。

四是要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五是补偿与救助相结合。

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应当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而变化,因此,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长期待遇,是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的。一般情况,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是需要经过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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