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择性管辖权的概念是指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依法对同一案件拥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作为管辖其争议的法院。协议管辖权的概念,也称为合意管辖权或协议管辖权,指的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在合同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债务才能受协议管辖。2012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协议管辖权的适用范围在原“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产权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不动产权利和知识产权引起的民事纠纷
III.协议管辖范围
(I)在审判阶段,协议管辖权仅适用于一审民事案件
双方只能就一审的区域管辖权达成一致,且级管辖权不得变更。依法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同意由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管辖,或者由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管辖,否则将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层面的规定,(2)就管辖权类型而言,协议管辖权仅限于具有非专属管辖权的诉讼
对于具有专属管辖权的诉讼,《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专属管辖权是根据诉讼标的的特殊性确定的,是强制性的,(三)在表现形式上,协议管辖权是一项重要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为《民事诉讼法》第34条要求协议管辖权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关于法院管辖权的口头协议无效
其中,应当注意的是,2月4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条,2015年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权条款或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管辖权选择协议
这意味着现行司法解释不强制执行该协议在书面合同中有管辖权法院,但也允许双方在合同之外达成管辖权协议
(IV)就案件类型而言,本协议的管辖范围扩大到“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4条于2007年修改了《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并将协议的管辖范围从“合同”扩大到“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由于知识产权中的产权引起的民事纠纷也可以由协议管辖,但仍然不允许适用于与该人密切相关的婚姻、收养、监护和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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