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0171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金旗,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范集乡范集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4日被羁押,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旗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李金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9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李金旗在本市丰台区黄土岗风格与林小区二期工地12号楼1单元5层,盗窃楼内电缆线2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被工地负责人谢家前发现,被告人李金旗为逃跑将被害人谢家前左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金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谢家前陈述、证人孙进忠、张树平、魏琴、张金国证言、起获的赃物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旗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金旗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金旗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故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金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4日起至2008年9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胡春生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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