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有权确认仲裁条款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理解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当事人争议的事项,根据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的规定,依法作出裁决,从而解决劳动争议的一项劳动法律制度。
1国外仲裁机构所涵盖的范围
就字面解释而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所规定的国外仲裁机构,我们可以理解为外国仲裁机构。一般而言,外国仲裁机构是指根据外国法设立的机构,是设立该机构国家的国民,其民商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据该国民所属国的法律获得。所以,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国外仲裁机构,应当理解为在中国境外依据当地法律设立的仲裁机构。此项仲裁机构不仅包括根据当地法律设立的常设仲裁机构,也应包括为了解决某一特定争议而设立的临时仲裁机构(庭).
因此,笔者理解的国外仲裁机构裁决是:在临时仲裁的情况下,是指临时仲裁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而在机构仲裁的情况下,则指外国常设仲裁机构适用其仲裁规则由仲裁庭在中国境外作出的裁决。
2外国常设仲裁机构裁决的国籍
在常设仲裁机构仲裁的情况下,裁决由仲裁庭而不是由仲裁机构作出,因为常设仲裁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制订仲裁规则,并对其规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以及为仲裁庭提供后勤管理等方面的服务。由此便产生了这样的问题,在常设仲裁机构仲裁的情况下,外国仲裁机构管理下由仲裁庭作出的裁决究竟属于哪一个国家的裁决该裁决究竟属于常设仲裁机构所在国的裁决,还是裁决作出地所属国的裁决
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作出回答的关键,取决于相关的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相关国家。
的法律对此作出了怎样的规定。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根据在一些主要国家境内设立的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仲裁地点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仲裁机构所在地就是裁决地(仲裁地点),即裁决在仲裁机构所在地作出。例如,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院1988年仲裁规则第6条
(1)款就明确规定了仲裁地点和开庭地点应为莫斯科市。据此规定,凡是提交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的案件,其仲裁地点就是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院所在地———莫斯科。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在2005年10月18日通过并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俄联邦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2条对仲裁地点作了如下规定:(1)仲裁地点为莫斯科市。
(2)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其他地点进行庭审。在此情况下,因在莫斯科市之外进行庭审而产生的所有额外费用由争议双方承担。
(3)经仲裁院秘书长同意,仲裁庭在必要时可以在莫斯科市之外的其他地点进行庭审及合议。据此规定,尽管当事人可以约定在莫斯科以外的其他地点开庭审理案件,但是在俄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的案件,仲裁地点均在仲裁院所在地———莫斯科。
第二,仲裁机构所在地不一定就是裁决地。西方许多国家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允许当
事人就仲裁地点作出约定或者仲裁机构对仲裁地点作出指定。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点,还是仲裁机构指定的仲裁地点,可以是在仲裁机构所在地所属国,也可能是该仲裁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例如,1992年日内瓦商工会仲裁规则第3条规定: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仲裁地点在日内瓦。伦敦国际仲裁院1998年仲裁规则第16条(1)款对仲裁地点的规定是:当事人可书面约定仲裁本座地或法定地点(theseatorlegalplace).如无此项约定,仲裁本座地在伦敦,除非仲裁院在给予双方当事人对此发表书面评论后作出决定,认为在伦敦以外的本座地更为适当。2003年7月1日起实施的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第13条(1)款规定:如各方当事人未就仲裁地点达成一致,国际争议解决中心[9]可初步确定仲裁地点,仲裁庭有权在成立后60日内最终确定仲裁地点。所有此类决定应考虑当事人的意见和仲裁的情况。此外,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1998年仲裁规则第14条(1)款的规定: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仲裁地点由仲裁院决定。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无论是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点,还是上述各仲裁机构决定的仲裁地点,可以是上述各仲裁机构所在国,也可以是在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以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为例,就该院成立80多年来的仲裁实践而言,尽管ICC和ICC仲裁院总部都设在巴黎,但是由该院管理的适用其规则进行的仲裁则遍及世界各地。
据权威人士披露的资料,该院所受理的仲裁案件中,大约只有三分之一的案件的仲裁地点在巴黎。[10]该院的正式出版物在2003年6月公布的数字表明,自2002年1月到2003年1月间,该院共受理了593个仲裁案件,当事人来自126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负责庭审的964名仲裁员分别来自62个国家和地区,仲裁地点则分布在全世界43个国家和地区。[11]因此,就ICC仲裁院管理下适用该院仲裁规则作出的仲裁裁决而言,多数情况下的裁决都不是在仲裁院所在国法国作出,而是在法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作出。仲裁庭在法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作出的仲裁裁决,并不具有ICC仲裁院所在国法国的国籍,而具有仲裁地国的国籍。
由此可见,外国仲裁机构管理下适用其仲裁规则由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并非都是外国仲裁裁决。这里的关键问题就是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仲裁地点作出了怎样的规定。按照国际上许多国家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地点,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如果当事人选择中国为仲裁地点,那么,按照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理论与实践,外国仲裁机构适用其仲裁规则将中国某一城市作为仲裁地点的,仲裁庭由此作出的裁决,就是中国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九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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