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的生效和失效的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1 13:29:18 181 人看过

一、行纪合同的生效和失效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含对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践,行纪人在行纪合同中主要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

1、从事行纪活动的费用依法由行纪人负担,而委托人垫付的,行纪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或者相应减少报酬。

2、行纪人占有购进或销售的物品,因保管不善造成灭失、毁损、缺少、变质、污染,应当对委托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买入行纪中,包括行纪人以自己费用再购进委托人所要求的委托物);

行纪人对购进或销售的物品占有期内,发生第三人侵害时,应当承担责任,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

3、卖出的委托物由委托人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行纪人未经委托人同意而擅自处分该物,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在其损失范围内负责赔偿;

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没有合理处分该物,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行纪人未按照委托人委托指示办理行纪事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行纪人代购的物品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买入价,又未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委托人有权拒收该物品,或者由行纪人自己补足其差价;

如果行纪人未经委托人同意,以低于合同规定价格销售委托物,应当由行纪人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补偿其差额)。

5、行纪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对接受该委托事务的第三人行为承担责任,第三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行纪人应负责赔偿。

6、行纪人对于购进物品存在的瑕疵,应当承担责任。

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该物品,并可要求行纪人继续履行行纪合同或者赔偿损失。

7、行纪人未按合同规定,将购入的物品或者代销的价金及时交给委托人,应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行纪人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对于所增加的收入部分,未履行交付委托人的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除应补足不交或少交的部分外,还应当按未交付部分的总金额,偿付委托人延期交付委托物或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8、行纪人对于自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负有直接履行的责任,若因行纪人自己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行纪人除自己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外,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赔偿委托人实际的经济损失。

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行纪人应当向委托人履行第三人的义务;

因此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第三人违约的情况下,行纪人承担责任后,可再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不过,因委托人的过错致使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该不能履行时,委托人应当自负后果。

9、行纪人在行纪活动中因自己过错造成委托人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行纪人支付的违约金比例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但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委托事务的价值总额。

此外,行纪人在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应依约定相应减少或者免除报酬。

二、行纪人的法律义务是什么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2、直接履行义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妥善保管委托物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负担行纪费用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委托物处置的义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

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行纪人可以作为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卖出或者购买委托人的委托物。

这就是通常说的行纪人的介入权,即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实施行纪行为时,有权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与委托人进行交易活动。

行纪人行使介人权,实际上就是行纪人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与委托人之间直接订立买卖合同。

行纪合同的委托物必须是有市场价格的商品。

这是介入权构成的要件。

这一要件既是行纪人产生介入权的要件,又是判定行纪人是否在对委托人不利时实施介入以及行纪人实施介入对委托人不利时损害赔偿的标准。

行纪人所依据的价格应当明确,以便能公平地行使介入权。

买卖合同和行纪合同两个合同关系,应当分别由这两个合同关系的法律调整。

既然行纪人仍然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人就应当按照行纪合同约定的报酬支付给行纪人,而不能以行纪人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为由,拒绝支付报酬。

例如,甲委托乙购买一部汽车。

乙正好有一辆同型号同质量的新车,便按照委托人指定的价格,自己以出卖人的身份把该辆汽车卖给甲。

这时乙既是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又是行纪合同的行纪人。

甲不仅要向乙支付买车的价款,而且还应向乙支付行纪合同所约定的报酬。

行纪合同也属于典型合同的一种,在责任承担上也适用于合同中的一般规定,在符合法定的条件的情形下,行纪人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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