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
责任
(1)关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引起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已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对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由受害人举证。
(2)关于第三人介入侵权纠纷中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问题。
对于过错问题的判断实质上是一个控制危险责任的范围问题,也就是判断不同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安全保障义务是否有效履行;
(3)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问题。
补充责任属于法定义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责任。
具体而言,安全保障义务人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形下,事实直接加害行为的第三人可以确定的,有加害人或者其他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承担责任;
只有在侵权人无法确定或者其他义务人承担责任不足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才能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且这种补充赔偿责任也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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