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损害责任是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患者受到人身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损害赔偿的内容有哪些
医疗事故可以请求以下损害赔偿:
1.医疗费。
2.误工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
4.陪护费。
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
8.被扶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
10.住宿费。
三、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的区别
许多患者认为只要和医疗机构发生了医疗纠纷,就主张医疗事故,这个观点是不对的。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就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不再需要必须构成医疗事故才能获得赔偿。
而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医疗事故已经限缩为认定行政责任的范畴,而医疗损害则是主张民事赔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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