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司法拆迁程序后,房屋补偿金就不能提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5:42:53 149 人看过

1、进入司法强拆程序后,房屋补偿金不能提高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被拆迁时,需要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补偿标准不能提高。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讨论补偿办法,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产权交易的场所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搬迁期限、补偿期限、补偿期限、补偿期限、补偿期限、,赔偿期间、赔偿期间、赔偿期间、赔偿期间、赔偿期间、赔偿期间、赔偿期间、赔偿期间、赔偿期间、赔偿期间、赔偿期间过渡的方式、期限等事项,应当订立赔偿协议。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该决定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并将于日后公布。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迁移。禁止施工单位参加搬迁活动。二是强制拆迁风险(一)不予受理风险(二)《条例》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除《条例》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和所附材料外,并提供:征收补偿决定书及相关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文件、催告情况以及被征收人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收补偿风险评估材料社会稳定;申请强制执行的住房条件;被执行人的姓名、住址和与强制执行有关的财产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形式要件的审查。形式要件不符合规定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改正。不符合形式要求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材料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了形式上的要求,规定还限制了申请期限。申请强制执行,应当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不起诉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调取有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征收补偿决定:

1,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得不到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

5。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或正当程序;

6。越权;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适合强制执行的情形。过去,人民法院主要研究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条例》颁布后,“正当程序”和“明显不符合公平赔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增加了“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条件得不到保障”,大大加强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充分体现了对被执行人权益的保护。

事实上,七起拒不执行案件是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违法案件。法院以此为标准审查是否准予执行,从而进一步实现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组织听证时,除了为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提供证据和法律依据外,往往还要求行政机关为征收决定提供证据和依据。行政机关的征收补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或者虽不违反法定程序,但补偿决定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3)强拆过程中的风险:人民法院决定批准实施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这是在切实可行的基础上,经过有关国家机关反复协商达成的共识。一是考虑法院的执行能力;二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如果由政府组织实施,更容易控制风险。但从另一方面可以看出,强制拆迁是一个“烫手山芋”,政府在组织实施强制拆迁时将面临更加激化的矛盾,容易引发暴力冲突和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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