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类自诉案件若干问题的研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15:05:34 245 人看过

一、关于第二类自诉案件的研究

所谓第二类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在性质上与第一类自诉案件不同,它不是纯粹的自诉案件,而是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交叉与结合;这类案件也与第三类自诉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不同,它不是公诉优先、自诉补救,而是公诉权与自诉权并行存在。这类案件既可以由被害人提起自诉,作为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也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按公诉程序进行。但对于按公诉程序进行的此类案件,如果符合公诉转自诉案件的条件,也可以转化为第三类自诉案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6日 11: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关于申请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若干问题研究
    一、申请的受理问题(一)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应提供的材料。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下称《程序规定》)第三条作了规定,即中国公民申请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时,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同时,《程序规定》第五条还规定,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或原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因此申请人还应提供其国籍证明(证明其是否系中国公民)、住所地或原住所地证明,如户口本、身份证、护照等材料,并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在实践中有些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交结婚证,其目的是防止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效力被承认后,申请人仍持有结婚证,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但结婚证不应成为申请人申请必须提交的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有关问题的规定》(下称《问题规定》)第一条规定
    2023-03-07
    86人看过
  •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信用卡诈骗罪办案流程一般如下:当事人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公安机关审查后会做出是否进行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公安机关会立刻开展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相应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交由法院判决审理。如果不予立案,公安机关也会将不予立案的原因告诉当事人。一、公安局抓人的办案流程是怎么样的?(一)立案1、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1)有犯罪事实存在的;(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3)属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公安机关严禁超越案件管辖范围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2、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人。3、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2023-04-10
    292人看过
  • 代位执行若干实务问题研究
    代位执行,是基于民法中债权人代位权的原理,而形成的一种执行法律制度。它是指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的,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代位执行权的行使,既使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范围扩大,增加申请执行人受偿的机会,又省去许多诉讼环节,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提高了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效率,因而受到当事人的欢迎,并在执行实践中得到广泛适用。但该制度在具体操作中,执法者在认识上也还存在一定分歧,直接影响该制度作用的发挥。笔者现就代位执行程序和实体上的的几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一、代位执行程序中第三人异议的处理问题(一)关于第三人异议的法律规定及其弊端对第三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到64条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第61条第3项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
    2023-04-21
    268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竞争越来越激烈,商业秘密成了企业生存发展的秘密武器,企业商业秘密一旦受到侵犯,轻者使企业丧失竞争优势,重则危及企业的生存。1992年美国《新闻周刊》公布的统计数字表明,美国每年因经济(商业)情报泄露造成的损失高达数十亿美元。商业秘密的保护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和国家的重视,商业秘密的保密与反保密日益复杂化。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在我国立法史上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但是对于商业秘密仅仅用行政的、民事的、经济的手段进行法律保护是一种不完全的保护,1997年新刑法,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将情节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上升为犯罪。由于商业秘密的巨大价值,尽管国家为商业秘密制定了各种法规,但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现象仍很普遍,大案、要案层出不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华-为离职员工窃取**公司产业秘密案,2004年12月在南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骏、刘*
    2023-05-05
    317人看过
  • 假冒注册商标罪若干问题研究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对象1、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注册商标根据刑法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无论商标权人是国内还是外国、个人还是单位,只要在我国核准注册的商标就受到我国刑法的保护。所以,本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未注册商标、已经被注销的注册商标和已经被撤销的注册商标。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括服务商标服务商标又叫服务标志,是服务行业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和他人提供的相同或类似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专门标记。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服务商标应否给予刑法保护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这表明,无论是商品商标还是服务商标都是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对象。因此,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对象包括已注册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也有学者认为,刑法第213条只规定了商品商标,而未规定服务商标,那么根据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对假冒他人已经注册服务商标
    2023-06-01
    433人看过
  • 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4号为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第二条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第三条
    2023-04-25
    33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若干解释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2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
    • 附件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若干解释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5-0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
    • 管制刑若干问题研究的相关内容是怎么规定的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04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经出台,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
    • 关于纯自诉案件的问题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2-17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 最高法院关于实施盗窃案件的若干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30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