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越城区委政治处:建立和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事制度的创新,对促进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深化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实现整体性人才资源的开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将《人事代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直各有关单位、越城区委政治处:
建立和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事制度的创新,对促进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深化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实现整体性人才资源的开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将《人事代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绍兴市人事局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人事代理实施细则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开发,根据《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代理工作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人事代理的范围和对象
人事代理的范围、对象为我市所属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各类流动人员以及市人才服务中心认可的其他人员。在绍的省部属单位,如单位或个人有委托代理要求,也可实行人事代理。
二、人事代理的分类
凡符合中组部、人事部人发[1996]118号文件范围的三资企业、乡镇企业、街道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流动人员,必须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指定代理。不属于指定代理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可自愿申请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代理。
人事代理分为单位委托代理与个人委托代理。单位委托的人员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人员;个人委托代理的,须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人事代理的内容
人事代理的内容为绍市人通[1997]50号转发的《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代理双方可协商确定具体的代理内容。委托方与市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明确各自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市人才服务中心与委托方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仅提供相应的人事代理服务。四、人事代理的程序
(一)单位委托的程序1、委托单位应提供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为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员工聘用合同和委托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2、填写《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3、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4、交付规定的代理服务费。
(二)个人委托的程序1、委托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个人要求人事关系代理,应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辞职、辞退、解聘、除名、自动离职、自费出国等批准文本或在绍兴境外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材料以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人事档案;2、填写《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3、经市人才服务中心验收后,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4、交付规定的代理服务费。
五、其它有关事项
1、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日常管理由委托单位负责。除委托协议另有规定外,委托单位在聘用合同期内应积极配合及时为新进人员办理转正定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申报、工资调整、养老保险费缴纳、年度考核等有关手续。委托代理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迁入聘用单位;委托代理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党组织关系迁入市人才服务中心流动党总支。委托代理人员与单位终止聘用合同后,由个人申请委托人事代理。2、市人才服务中心接受单位人事代理委托后,应及时为代理人员办理人事关系接转手续,并及时整理有关人事档案,合同书中所委托人事代理的项目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根据委托项目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
3、原企业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后,代理人员可按绍兴市机关事业保险管理处《绍兴市人事代理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也可继续参加劳动局的企业社会保险。
4、实行人事代理后,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如双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到期后本人流动到新的工作单位需办妥有关合同变更手续,并在办妥手续的当月,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报送有关材料。经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办理有关流动和保险转移手续。
5、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其档案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管理。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12月底前将委托代理人员的有关建档材料整理后送交市人才服务中心,市人才服务中心应认真负责地把被委托代理人员在当年度工作期间所形成的档案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6、代理人员的职称评聘工作按绍兴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绍市职改[1999]025号《绍兴市乡镇企业和“三资”、股份制、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经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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