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受伤工伤保险没给上法院判单位支付工伤保险赔偿
道路养护工张先生在工作时被撞身亡,后被认定为工伤,但因其所在单位北京市河北镇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未给张先生上工伤保险,其家属无法得到工伤保险赔偿。劳动仲裁机关裁决,由经营公司按工伤待遇给予张先生家属赔偿。经营公司对此不服,告上法院。
昨天记者获悉,房山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经营公司支付张先生家属丧葬费、工亡补助金等136000余元,及张先生老母、未成年孩子每人每月各541元的抚恤金。
工作时被撞身亡
2007年4月,50岁的房山区农民张先生开始到经营公司从事道路养护工作,但单位未给张先生上工伤保险。2007年5月18日早晨,张先生在清扫其负责的路面时,被一辆醉酒司机驾驶的汽车撞死。后经交管部门认定,醉酒司机负全责,张先生无责任。2007年11月,醉酒司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张先生家属各项损失17万余元,同时法院还判决醉酒司机所上车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张先生家属5万元。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支付了张先生家属5万元,但醉酒司机因家庭困难,只赔偿了16000元。虽然后来张先生家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经调查证明醉酒司机确实无财产可执行,于是依法裁定终结执行。这就意味着,张先生家属不可能从醉酒司机那里再得到一分钱的赔偿。2008年6月22日,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先生死亡为工亡。
申请工伤赔偿获仲裁支持
张先生一家5口都是农民,母亲74岁,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还有一个孩子尚未成年,因此生活重担压在了其妻一个人的肩上。
2009年,张先生家属向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经营公司赔偿张先生工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8万余元,同时支付张先生母亲、未成年子女抚恤金每月各1000元。
2009年3月6日,房山区劳动仲裁裁决经营公司支付张先生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共计17万余元,支付张先生母亲、未成年子女抚恤金每月各541.44元。对此经营公司不服,起诉到房山法院。
单位不同意赔偿
庭审中,经营公司认为,张先生被撞后单位积极出资进行救治,先后共出资3万余元。此后,法院判决醉酒司机及保险公司赔偿张先生家属23万多元,判决早已生效,保险公司也已赔了5万元。而关于职工发生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国家规定: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范围,先进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如该赔偿低于工伤认定赔偿款,用人单位在不足部分给予补差,而非双项获赔。房山区劳动仲裁机关的仲裁裁决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张先生家属要求经营公司给予工伤待遇的申请。
张先生的家属认为,本案是工亡之后的保险待遇纠纷。按照国家规定,职工发生工亡事件,应该由保险机构根据工亡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实际补偿,但是由于经营公司没有为张先生缴纳工伤保险,根据法律规定,经营公司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判单位支付工伤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在为经营公司工作时死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亡。因经营公司没有为张先生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由经营公司支付张先生直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由于事发后经营公司已向张先生家属出资3万余元,应从张先生直系亲属应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中予以扣除。
最终,法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判决经营公司支付张先生亲属丧葬费、工亡补助金等136000余元;支付自2008年7月起张先生74岁的母亲抚恤金每月541元,至其母亲失去供养条件止;支付张先生一未成年子女抚恤金每月541元,至该子女成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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