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文号:马政秘[2000]2号
发布日期:2000-1-6
执行日期:2000-1-6
第一条为保证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正确实施,促进企业经营者严格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安徽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审计是指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经济考核目标的审计。
实施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审计可以与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相结合。
第三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先审计、后兑现原则。市劳动等审批部门应依据审计机关或社会审计组织提供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审批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
第四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审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组织实施。
(一)市属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审计,由市审计局统一组织实施;
(二)县、区属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审计,由县、区审计局统一组织实施;
(三)企业经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审批部门同意,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五条社会审计组织作出的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审计报告,应符合本市有关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审计的规范要求,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审计主要内容: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实现利润情况;
(三)上交税金、出口创汇情况;
(四)对外投资和重大建设投资的决策、进展和经济效益情况;
(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审计主要程序:
(一)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应于次年1月中旬向同级审计机关提出书面审计申请和有关陈述年薪制审计事项的材料;
(二)审计机关收到审计申请后,于1月下旬确定被审计企业名单并分派审计组;
(三)审计组于3月上旬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报告;
(四)各级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于3月底前向市劳动局提供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
第八条被审计企业在接受审计时,应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被审计企业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或者毁弃、隐藏、篡改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挠审计人员依法审计的,依照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人员办理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企业、企业经营者与《马鞍山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马政[1999]21号)的规定及其解释相一致。
第十二条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审计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00年1月6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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