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程序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9:41:35 457 人看过

水污染不仅仅是局部的区域问题,更是流域问题,特别是随着我国大中城市用水量的不断增长,在许多地区长距离引水已成为城市供水的主要来源,跨行政区域的流域水污染问题日趋突出。制定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流域水污染的基本依据,也是系统、全面防治水污染的前提。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包括:水体的环境功能、分阶段达到的水质目标及时限、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控制区域和重点污染源及实施措施、流域城市排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水污染防治法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批准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使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具有法定的约束力。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确定了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的原则。

(二)分别规定了重要江河流域和跨省、跨县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权限和批准程序。

(1)关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须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水利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如长江、黄河、淮河、松花江、辽河、海河、珠江都是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其流域水污染的防治规划的编制、批准程序最为严格。

(2)关于其他跨省、跨县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县不跨省的其他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该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三)明确了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水污染防治规划的修订也须经原批准机关的批准。

(四)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服从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保证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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