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行为会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3 20:02:42 156 人看过

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行为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量刑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0日 11: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业秘密相关文章
  • 以行政管理的手段保护商业秘密
    仅靠成功地保护商业秘密,并不能保证企业的兴旺发达,但如果不能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企业是绝不会兴旺发达的。因此,企业应把保护商业秘密作为现代化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紧、抓好。一是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机构。考虑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虽然层次不同,但对保护的要求、制度措施、防范手段、宣传教育等大体相似,可以把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纳入统一管理,分别对待。如果原来已有机构管理国家秘密的,可以由其承担管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双重任务。不过,这样做的前提是要加强保密机构的力量。目前外地一些国有企业,已经开始这方面的尝试,值得我们借鉴。他们的主要做法是:(1)明确一名企业主要领导人负责保密委员会的全面工作;(2)在保密委员会成员中增加行政业务处室领导的比例;(3)明确懂技术、通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商业秘密的日常管理。二是建立企业内部相关的保密制度。国家保密部门已经颁布的一系列保守国家秘密的制度,是针对各种泄密渠
    2023-06-05
    450人看过
  • 何为商业秘密什么是商业秘密
    一、何为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二、如何获得获得商业秘密(一)独立开发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过经独立的技术开发获得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商业秘密的,不属于侵权商业秘密。(二)反向工程也称逆向工程。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对市售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取
    2023-04-27
    341人看过
  • 企业可以采用什么手段保护商业秘密
    随着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频频发生。在这种情形下,企业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呢?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于2010年3月25日颁布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部门规章。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确保企业核心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安全,尤其是有效防范商业间谍具有重要意义。二、商业秘密泄密的途径,包括以下几种:1、离职或在职员工泄密一些掌握企业重大商业秘密的骨干员工,往往因为各种原因离开原来的企业,直接造成了原来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流失。个别企业员工因为经受不住利益的诱惑,将自己掌握的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2、工(商)业间谍越来越多的公司,甚至包括具有良好国际信誉的公司,利用工(商)业间谍非法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3、接待外来人员采访、参观、考察、实习中疏忽大意采访、参观考察等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公众形象,但同时这也是商业秘密失密的重要
    2023-06-09
    347人看过
  • 不当获取物流需求信息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在物流信息服务行业中,开办网站成为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经营业态,但随之产生的问题及申诉也日趋增多目前,全国各地物流业发展迅速,随之出现了大量物流信息服务经营者,物流信息服务行业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其中,依托互联网设立物流信息网站,是近两年物流信息服务行业发展中出现的一种较新的经营业态,并成为物流信息服务经营者的重要竞争手段。根据调查,物流信息网站经营者获取利润的途径主要有三个:一是通过提供物流需求信息,吸引并接受企业或个人加入成为其会员,收取一定的会员费;二是吸引有物流需求的企业前来咨询,收取咨询费;三是通过不断增加网站的物流需求信息量,形成一个较大规模的信息共享平台,吸引广告客户,收取广告宣传费。但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物流需求信息,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一些物流信息网站经营者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收集和使用竞争对手的物流需求信息资料。一些物流信息网站经营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先冒名加入竞争对手的网
    2023-06-12
    233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战略】企业以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
    企业以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在理论界,对商业秘密权的法律性质有财产说、契约义务说、信任关系说之分。目前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侵权行为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二是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技术合同法》和《劳动法》。????侵权行为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指他人不法侵犯商业秘密时,权利人可以就其侵犯自己的民事权利的事实,依照《民法通则》第117条和第118条的有关民事侵权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权利人也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有关经营者不法侵权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权利人也可依据《刑法》第219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2004年12月实施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
    2023-06-08
    420人看过
  • 如何为窃取商业秘密负责
    如何追究盗窃商业秘密罪的责任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具备四个基本条件:一是行为人应当是16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应当说明,单位也可以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二是涉案秘密应当是刑法规定的商业秘密;三是行为人有权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必要的。根据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泄露商业秘密的责任是: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判处罚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泄露,(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权利人保守其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行为而获取、使用、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窃取其他企业商业秘密的人,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法
    2023-05-07
    77人看过
  •  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财产
    这段内容讲述了骗取他人钱财的刑罚问题。根据诈骗数额的大小,刑罚也会有所不同。如果达到当地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会受到刑罚的追究;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会被判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较重,则会被判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骗取他人钱财不一定都会被判刑。如果达到当地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才会受到刑罚的追究。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会被判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较重,则会被判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反 欺 诈 】 5 0 0 元 以 下 罚 款 与 1 0 0 0 元 以 下 罚 款 的 區 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欺诈法》第六章第七十一条,对于反欺诈行为,单位或个人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而个人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500元以下罚
    2023-09-08
    131人看过
  • 不当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该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信息后,又将其获取的商业秘密信息加以使用、向其他人进行披露或者允许其他人使用的行为。“不当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前述的不正当获取行为的继续发展行为,是真正对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实质损害的侵权行为。可以想见,行为人不正当获取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信息后,如果其就此停止进一步的行为(当然,此类情形极少出现),那么行为人的不正当获取行为至此还没有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造成实质的财产损害,即尚未出现严重的损害后果。而不当披露等行为有可能使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被公开而丧失秘密性从而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消失,使权利人从根本上失去了商业秘密权。权利人同时失去了其原商业秘密蕴涵的财产权益和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优势。所以,不当披露、使用行为是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带来巨大损害的侵权行为。1、不当披露行为披露是指“发表;公布。”[1]此处的“不当披露”指行为人以口
    2023-06-08
    385人看过
  • 靠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行不通了
    日后企图靠贿赂或回扣等手段承揽到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办法行不通了,一切不正当行为会在明规则面前失灵。这是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前公布的《广州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诚信评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将显现出的效力。据悉,该委将于每年第一季度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行为进行诚信评分,把勘察设计企业的诚信评价设置为A、B、C、D4个等级,并细化出诚信评价标准。按照《规则》,诚信评价结果将成为勘察设计企业招投标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规则》明确,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诚信评价工作。市、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对各自管理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与招标投标相关的不良行为进行评价,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负责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行为进行评价。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都将被纳入评价范围。据了解,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诚信评价等级分为A、B、C、D4个等级。A级为90100分,B级8
    2023-04-24
    249人看过
  • 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条款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由于商业秘密的特点是非公开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性、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所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般会约定关于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条款,以及违反该条款的救济措施,也即双方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
    2023-04-30
    284人看过
  • 行政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对行政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是第七十八条的法律责任规定的不同有以下几点:一是,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了行政许可,后果更严重,对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更大,因而规定了更重的法律责任;二是,被许可人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的资格被剥夺的期限也更长,为三年;三是,构成犯罪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023-06-06
    308人看过
  • 窃取商业机密坐几年牢侵犯商业秘密有什么责任
    一、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1、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2、客观方面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经营信息。据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第二,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第三,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第四,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第五,商
    2023-03-26
    62人看过
  • 串通招投标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style="margin-bottom:6px;">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返还或者收缴商业秘密载体。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中标无效。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前款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产销策略、客户名单、价格情报、货源情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十四条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实施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投标者之间串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者之间串通,在类似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三
    2023-06-07
    395人看过
  • 获取商业秘密的合理途径是什么
    获取商业秘密的合理途径是什么?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以盗窃、引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公民、法人以法律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以下是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几种方法:1。自主开发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通过自主技术开发获得与权利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秘密的,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逆向工程也称为逆向工程。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应当对市场上销售的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产品进行解剖、分析,推断出商业秘密产品的具体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3。权利人对自己拥有的商业秘密不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商业秘密将失去法律的保护。4。取得实施许可取得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转让或者实施许可后,他人可以按照实施许可的约定使用该商业秘密。善意取得。从主观上讲,接收者无意获取信息,但由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疏忽,接收者无意中了解信息,没有保
    2023-05-07
    78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商业秘密
    相关咨询
    • 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被取保的保释金可退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07
      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法律规定,事后该费用是会退还的。 1、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 2、被保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释金的,没收保释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释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
    •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0
      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来侵犯商业秘密;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三)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定西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委托律师打官司收费标准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7-09
      找律师一般是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还有就是各个地方的经济水平来进行收费的,请律师涉及到的费用有常规收费、包干收费和风险收费。律师收费也就有一审收费、二审收费、执行程序收费三个阶段。 风险收费是指在执行到判决、调解、和解的款项之前,只收取较少的费用,待胜诉或执行到款项后再收取较高的费用。收费标准为前期费用大约为2000-10000,胜诉后为胜诉或执行到金额的10-30%。
    • 简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责任承担责任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22
      简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大致如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发布)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
    • 经营者不得采用哪些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责任的如何承担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2-15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第(1)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是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