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涉港、澳、台、涉侨离婚应当怎样办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7 20:03:01 116 人看过

1.离婚登记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第二款规定,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此类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上述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一方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与双方均为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相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一方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结婚证;(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3)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离婚诉讼涉港、澳、台、涉侨的婚姻,男女方要求离婚的,或者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内地居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从台湾地区回内地定居的中国公民,要求与仍在台湾地区的配偶离婚的,可向回内地定居后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于当事人离婚后可能各奔东西,分别居住于不同地区,不论依据何种程序离婚,都要妥善处理孩子、财产以及离婚协议的履行和案件的执行等问题。

3、离婚登记

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第二款规定,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此类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上述部门确定的机关。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一方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与双方均为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相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一方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3)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4、离婚诉讼

涉港、澳、台、涉侨的婚姻,男女方要求离婚的,或者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内地居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从台湾地区回内地定居的中国公民,要求与仍在台湾地区的配偶离婚的,可向回内地定居后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由于当事人离婚后可能各奔东西,分别居住于不同地区,不论依据何种程序离婚,都要妥善处理孩子、财产以及离婚协议的履行和案件的执行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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