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人格权或单独成编入民法典保护个人隐私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峰在今日举办的的2017年大数据合作与合规峰会上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有意在民法典的编纂中,提出立法建议,“将人格权单独成编规定在民法分则中,将对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如果个人信息保护最终顺利进入民法典,“就将从根本上为物联网时代自然人隐私权的保护奠定法律基础,为个人信息的正当化商业使用划定一个明显的法律边界。”
政府企业等走向数字化转型
“不管我们同不同意,愿不愿意,我们已不知不觉地就走到了一个大数据、数字经济、云计算、互联网时代。”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副司长司韦犁颇有感慨。不可否认的是,这个时代已经从根本上颠覆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改变了人们原有的各种习惯。
“我们出行之前,会打开地图,大数据的算法就会推荐一个最为顺畅的一个出行的路径。我们打开社交或者新闻的APP,大数据算法会给你精准推荐符合你个性需求的信息。通过公众号,包括人脸识别的功能,可以在家里面实现上网的立案、缴费包括庭审等等一系列的司法服务。通过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的医疗技术,可以提升癌症的检出率,实现癌症的早发现和早治疗。”
江波表示,随着“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深度融合,大数据、云计算还有人工智能,为我们行业赋能,助力产业升级,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等也纷纷走向数字化转型的道路,建设智慧城市,推行电子政务,人们生活更加智能化和便捷化。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可能加速
数字经济在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经济专心增长、经济提质增效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按照统计,2016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22.4万亿元人民币,占GDP的比重达到30.1%。
江x认为,面对全球数据的爆发增长和海量的聚集,数据的开放共享,包括个人的隐私保护等问题也都备受关注。他指出,完善数据理论的立法提升监管的执法效率,优化行业的自律标准,构建大数据安全依法有效地保障制度,都是大数据时代带给人们的新课题。
在这一系列问题中,最受关注的还是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xx透露,“各界期盼已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可能很快加速。该立法的进程对于大数据的合规和合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人格属性和商业属性二元化
郭*表示,一方面要高度重视保护个人信息权利,使每个自然人在网络空间享受自由和安全,实现利益,成就梦想。另一方面也要站在鼓励创新的高度,促进数据的流动与数据产品的开放,推动大数据产业与其他经济模式实现融合共生,促进大数据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所有这些,客观上这对我国的立法、司法、行政监管提出新的任务和课题。郭峰认为,在物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出现了一种人格属性和商业属性的二元化。“一方面个人信息逐渐具备独立性,部分内容具有公开性,而区别于传统隐私权;另一方面,个人信息通过存储、搜寻、开发、机器学习和算法处理后,出现了商业的特征,在法律上具有财产属性,在经济上具有交易价值。”在郭峰看来,目前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监管及其理念原则已经落后,主要是“没有充分反映物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已经从传统的单一人格属性,发展变化为兼具商业属性的二元化特征”。
郭*给出了个人信息商业利用的法律边界,即应该从以下六个方面来掌握:第一,在划定合理界限后,允许对个人非隐私信息进行正当商业化使用。第二,对个人非隐私信息的商业化使用,必须符合正当性目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对个体身份信息的使用往往涉及到隐私权,法律很难作出清晰的划分。可以掌握两个标准:一个是普通人标准,即在普通人看来这些信息一旦公开就会造成不安全感。另一个是明示同意标准。第三,个人信息必须一如既往地受到法律保护,包括不得利用互联网技术、非法窥视、窃听、拍摄、录制、泄露、公开、跟踪自然人的私人活动等方式干扰私人生活安宁。第四,对特殊主体的个人信息禁止使用和侵犯。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包括青少年的犯罪记录。第五,基于特殊情形和正当非商业目的的责任豁免。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利用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数据服务社会等时,法律需要对一定情况下收集、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公开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的豁免。第六,根据现有的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公民隐私权构成侵害,受害人有权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互联网情景下,电子证据、网络证据本身不容收集和保存,普通人很难有效取证。“因此,立法、司法可以考虑在一些案件当中,采用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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