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12-04-23 11:03:44 425 人看过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通知闽政办〔2010〕22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做好生产要素保障,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为福建跨越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要求,在前一阶段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福建跨越发展和加快海西建设的战略部署为指导,以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改善农村地区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为福建跨越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二)基本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原先试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组建1家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范围。按照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制定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标准和操作程序,参照金融企业管理制度对其进行规范管理。按照明确职责、防范风险的原则,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多方联动、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按照“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确保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服务。二、明确职责,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在省政府领导下,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辖的原则,明确分工,尤其要重点落实好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有序有效地推动试点工作。省里成立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为召集人,省政府办公厅、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省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省经贸委,承担省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省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办公室主任由省经贸委分管领导兼任。省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一是统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二是研究制定相关管理、配套政策和措施;三是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四是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五是对小额贷款进行监督检查。(一)省直各相关部门主要职责:省经贸委: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的审查批准;牵头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并指导、督促各设区市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属地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信息监测和统计分析系统,对小额贷款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办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卡等相关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指导,协助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福建银监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并配合、协调有关地方政府进行查处。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指导,协助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省工商局:负责指导依法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等相关工作。省财政厅: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监管;参与研究制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省公安厅:指导、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纳税服务工作,落实相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有利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税收政策。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省经贸委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成员单位通过试点工作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各试点县(市、区)和所在设区市政府应参照省联席会议形式,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联席会议办公室挂靠同级经贸主管部门。(二)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确定试点区域,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三)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并组织公安、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三、试点工作安排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启动,按照《福建省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见附件)实施。具体安排为:起,试点县(市、区)政府和设区市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组织、预审推荐、初审等工作,报省经贸委。附件:福建省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附件:福建省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精神,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成立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简称“省联席会议”),主要职能是:一是统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二是研究制定相关管理、配套政策和措施;三是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四是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风险处置工作;五是对小额贷款进行监督检查。省经贸委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推进和风险防范工作。未省经贸委经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第六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由9~50名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9~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自有固定住所;(三)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严禁虚假注资和抽逃资本金。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初次设立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为3亿元。(四)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董事中应有20%及以上的人员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具有履职所需的金融知识、经济专业水平、从业经验及专业技能,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五)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六)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透明规范的贷款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七)在试点县(市、区)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在福建省内且在试点市、县、区有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5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出资额不高于净资产的50%(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5%(不含本数),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且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万元。入股股东实行实名制,严禁股东集合他人资金入股。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二)银行业机构委托贷款;(三)其他经省经贸委批准的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得经营此管理办法列明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第九条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暂不允许跨县(市、区)域经营和设立分公司。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所在地县级经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及设立目的等基本信息,主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二)出资人承诺书(原件):公司股东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市、县(区)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不进行非法集资;(三)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步骤、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小额贷款需求分析和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能力等;(五)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六)股东基本情况,主要内容是: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出资额、股份比例,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关联企业名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住所、身份证复印件、出资额、股份比例,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拥有自有固定住所的出资人的证明材料;(七)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自然人银行信用证明;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第十二条试点所在地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对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的试点申请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形成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设立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省经贸委。申报方案内容包括:(一)实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承诺书。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交试点工作承诺书。内容包括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相关规定,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承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负责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和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制定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二)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拟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及在公司出现经营风险后,出现群众集聚上访而导致发生群体性等突发事件建立风险处置机制,明确处置突发事件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处置程序等,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三)试点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初审、日常监管、服务测评、风险处置的具体部门;对拟申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初审意见,尤其是对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的初审意见以及其他股东基本情况的初审意见;试点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四)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试点的材料。第十三条省经贸委自收到试点申报方案的完整材料后,经准入审核专家组论证,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符合筹建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经贸委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省经贸委批准筹建之日起45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筹建的即取消筹建资格。第十四条筹建期达到开业条件的,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试点所在地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试点所在地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进行初审,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复审,省经贸委审批。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开业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业务范围等;(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三)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四)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及拟任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从业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记录等相关材料;(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六)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省经贸委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申请人应自批复同意开业之日起45日内,凭省经贸委的开业批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送相关资料。逾期未办理的,申请人应当报省经贸委确认原开业批复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第三章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经营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禁止小额贷款公司向内部或外部集资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将省经贸委核发的列明经营业务范围的批复文件正本置于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会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会计法》以及财政部有关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并按规定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季度报告、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分析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经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统计制度,按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小额贷款公司应申请加入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按时合规向信贷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不得向无贷款卡或持无效贷款卡的企业办理信贷业务。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微小型企业、农户、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5%。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第二十五条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股权)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股权),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严禁股东以其持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第二十六条对于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一年后可增资扩股。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股份转让比例超过公司全部股份的5%的,应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经贸委审批。第四章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和终止第二十八条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暂仅包括: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住所、修改公司章程。以上变更事项,由省经贸委负责受理、审查并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省经贸委核发的批准文件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相关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变更注册资本后仍然符合本办法对该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二)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同时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的条件。(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营业场所仅限于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的迁址,不得进行异地迁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合法使用拟迁入的新住所。(二)拟迁入的新住所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符合《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因变更名称、股东或股权结构、注册资本、住所等事项而引起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在申请上述变更事项中一并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省经贸委可一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第三十四条获准变更的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省经贸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第三十五条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小额贷款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因严重违规,被省经贸部门吊销小额贷款试点许可。(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六)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破产清算。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执法单位及时依法严厉查处,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许可。第三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同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第三十九条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福建银监局、**福州中心支行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检查。根据监管需要,省经贸委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独立专项审计或稽核,审计结果可作为是否取消试点许可的依据。第四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营情况报告等,对重大事项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第四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经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经贸部门撤销小额贷款试点许可,并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核准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三)未经核准变更、终止的;(四)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须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的经营活动的;(五)违反利率政策的;(六)拒绝或阻碍有关部门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七)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八)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九)法律、法规授权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处理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监督实效。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暂行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公司法》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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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我省滨江临海,沿海堤防是防潮防台的重要屏障,是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为适应沿海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在“九五”以来实施江海堤防达标建设的基础上,再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海堤达标建设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海堤达标建设的重要意义“九五”期间部署开展江海堤防达标建设以来,沿海各市、县积极开展海堤达标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经过加固建设的海堤工程,经受了多次台风和海潮袭击,发挥了显著的防灾减灾效益。但海堤达标建设任务尚未完成,部分海堤标准偏低,存在不少险工隐患,抗灾能力不足,与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我省沿海海堤保护范围涉及3市、15个县(市、区),面积2.3万平方公里,人口1400万。随着沿海产业带建设步伐的加快,迫切需要建设高标准、高质量的沿海堤防。加快海堤达标建设,是保障沿海地区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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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福建省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金函〔2010〕101号发布日期:2010-7-2执行日期:2010-7-2福建省财政厅、山东省财政厅:为积极做好创业促就业工作,进一步发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你们申请,经研究,现就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自2010年7月1日起,福建省(不含厦门市)、山东省(不含青岛市)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比照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08〕100号)等相关文件中对东部沿海七省市以外其他省(区、市)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资金中由中央财政承担的部分,列入中央财政预算。请你们认真执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办理贴息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等手续,切实加强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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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四川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省建设厅制订的《四川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原则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二○○五年一月六日四川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省建设厅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省各地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进展顺利,住房实物分配体制基本停止,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稳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建立,以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为重点的住房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全面开放。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以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为中心,努力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进程,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搞活住房二级市场,有效启动职工住房消费,推动住房新体制建设健康发展。一、树立科学发展观念,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深入进行目前,住房制度改革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房改和住房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仍将长期存在,通过房改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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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修改公路养路费费率、费额及若干条款的报告》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厅《关于修改公路养路费费率、费额及若干条款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委托省交通厅解释办理。关于修改公路养路费费率、费额及若干条款的报告省人民政府:为适应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加速我省公路改造、建设和加强公路正常养护的需要,以改变我省公路交通不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落后状况,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精神,将以往分费率和费额两种标准,改为一律按费额征收,现对《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中第四、五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意见报告如下:一、《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中第四条款,对下列车辆(包括拖拉机,下同)暂定免征养路费:(一)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自用的小卧车、小吉普车(指由财政部门拨给的行政经费和教育经费开支的部分)。(二)军事部门(其所属企业、公司、农场,包括与地方合营公司和参加营运、做生意在地方举办教练的车辆等除外)自用的车辆。(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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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高尔夫球场建设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兴建高尔夫球场,对吸引外资、美化环境会起到一定作用,但由于占地面积多,投资数额大,可供娱乐的人数少,因此,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兴建高尔夫球场问题要慎重考虑。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控制高尔夫球场的建设。兴建高尔夫球场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小规模、低标准和尽量利用荒坡、荒地的原则,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未批准前不得动工。二、省计委、经贸委在审批高尔夫球场立项时要严格把关,每个市不得超过二个,而且必须符合上述原则,具备建设条件。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可按照上述原则和要求自行审批,项目批准后,报省有关部门备案。三、由省计委和经贸委牵头,会同建设、国土、环保、旅游等有关部门,对全省已批准的高尔夫球场项目,进行一次认真的清查。对布点不合理,占用耕地面积较多,群众意见大的,应重新选址;对标准过高、规模过大的,应压缩规模、压减用地;对不符合规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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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本省民工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在推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中,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市无业人员问题,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农民和城市无业人员收入,充分发挥我省劳动力资源充足,劳动力价格低廉的优势,降低建设成本,省政府认为,在我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中,应当使用本省民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益性、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开发、生态环境建设,水利建设、扶贫开发等建设项目;国家融资或授权、特许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本通知所称民工,包括:农民工、城市无业人员。二、凡属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企业除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需技术工人可以使用省外人员外,一般技术工人和民工必须从省内雇用。三、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劳动力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原国家劳动部颁布的《农村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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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通知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9〕9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继续抓好新《森林法》、国务院国发明电〔1998〕8号、国办发明电〔1999〕9号和省政府闽政〔1998〕文344号文件的学习宣传工作。最近国务院针对当前林地管理的形势仍比较严峻,部分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滥批乱占林地的现象,在征占用林地冻结一年期满之时,又下发了《关于继续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9〕9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森林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之前,继续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这一重大举措,再次表明了国家对保护森林资源、保护林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重视。各级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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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报废汽车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制定的《福建省报废汽车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七月十六日福建省报废汽车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报废汽车收购站(简称收购站)、报废汽车定点拆解场(简称定点拆解场)管理,防止报废汽车回收(包括收购、拆解,下同)活动中的违规、违法和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未依法取得资格认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的收购、拆解活动。第三条依法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经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个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定点拆解场可以从事报废汽车收购、拆解业务;收购站可以从事报废汽车收购业务,但不得从事报废汽车拆解业务。收购站与定点拆解场均
    2023-06-08
    101人看过
  •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村村建放心商店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成办发[2005]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为统筹我市城乡经济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温江区和邛崃市开展农村“村村建放心商店”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一、指导思想农村放心商店建设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重规范、讲效益的原则,立足对现有资源进行整合,通过对当前农村商店的规范和改造,实现全市农村村村有放心商店的目标。二、基本标准(一)定点要求1.农村放心商店主要选择:营业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营业场所整洁明亮,卫生条件较好的商店;2.农村放心商店应该具备:是当地有较高的商业信誉和营业额较高的商店;3.在农村人员聚居地和新建的农民新村中,要重点布局放心商店的建设。(二)制度建设农村放心商店要办理工商执照,依法经营,并建立一套简洁明了、便于操作的规范制度。具体包括:1.《进货验收备查制度》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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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我省公墓清理整顿的整改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关于我省公墓清理整顿的整改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我省公墓清理整顿的整改意见(省民政厅2000年1月15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1998〕102号)要求,在省清理整顿公墓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和民政、公安、国土、工商等部门从1998年10月至1999年9月,对全省33座公墓进行了重点清理,通过积极努力的工作,遏制了乱批乱建公墓,严格了公墓申报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我省公墓建设和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全省共有16座公墓未经省民政厅批准,占清理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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