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2、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3、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4、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二、办理材料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由第三方机构出具
原件
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登陆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网址:http://www.hyland.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二)受理。
1.网上预审。接收人员对电子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反馈受理情况。对提交电子材料齐全的,到办税服务厅提交纸质资料;对提交电子材料不齐全的,补充提交。
2.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对需要转报上级审批的预审项目,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上级部门作出审查决定。区国土分局规保股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四)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规保股领取《行政许可》
窗口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办事大厅业务受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对需要转报上级审批的预审项目,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上级部门作出审查决定。区国土分局规保股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四)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规保股领取《行政许可》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阳区淡水镇桥背伯公坳惠阳区行政服务中心B栋大楼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阳区国土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表格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
全文条款《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业经2011年5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54项)
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6项)
下放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30项)
委托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7项)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
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
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
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标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并将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提出异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向相关权利人反馈;情况属实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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