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作为刑罚的一种方式,其本身是传统报应刑刑罚思想进一步发展的产物。监外执行,是指将罪犯放在监狱外执行刑罚,它是随着自由刑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
我国现阶段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五种罪犯(俗称五类外执)。其中管制刑是我国的独创,在民主革命时就已产生,在97年刑法修订时尽管存在争议,但根据具体情况仍然保留了管制刑。
缓刑是附有一定条件,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通常适用于判处短期剥夺自由的犯罪。缓刑最早产生于英国,但作为一种制度,起源于1870年美国波斯顿的《缓刑法》。该法规定只适用于少年犯罪,后为马萨诸塞州采用,扩大适用于一般犯人。1889年布鲁塞尔国际刑法会议通过决议,将缓刑作为适用于一切犯罪的制度,各国相继采用。
假释制度起源于19世纪中后期,1929年伦敦万国监狱会议后,假释制度便成为各国例行采用的行刑制度。1950年海牙国际刑法会议上,与会者给予假释制度较高评价,认为它是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世界各国,虽然对假释制度的称谓、规定不尽相同,但普遍实行了这一制度。我国自清代1911年颁布《大清刑律》起,以后各类刑法典皆规定为假释。1
三、我国监外执行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监外执行制度是在民主革命时期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监外执行包括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这些制度对于打击犯罪,提高改造质量起了及其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实践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一)、现有的监外执行制度模式单一,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我国现行的刑罚结构中,以死刑、无期徒刑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代表的重刑比例过大,而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刑为代表的轻刑在刑罚结构中地位偏低,监外执行的比例更低。不符合当今世界刑罚的轻刑化和文明化的形势。
(二)、各部门职责不尽合理,执行主体不明。我国1996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第21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第214条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1997年颁布的《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予以配合。这以规定,又将缓刑的执行机关由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更改为公安机关。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将监外执行与监督考察的权利统一交给了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或者罪犯原所在单位仅享有承担配合和协助监督的权力。但由于公安机关业务繁忙,公安机关既没有这个精力,也没有这个水平来予以完成。只是简单地满足于不在重新犯罪,不能较好地完成对罪犯进行矫正改造的任务。
(三)、监外执行缺乏必要的监督,随意性大。没有监督的权力容易导致腐败。由于在监外执行具有一定的自由,可以逃避劳动的惩罚,因而被许多犯罪分子当作逃避惩罚的避风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时存在违法和脱管失控现象。虽然《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应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但法律没有规定的监督手段单一,检察机关面对违法行为只有纠正违法通知书,但纠正违法通知书没有强制效力,当违法单位不予理会时,检察机关束手无策,造成监督流于形式。
对策和建议
改进刑罚结构,完善监外执行制度。从世界刑罚发展的历史来看,刑罚在经历了以死刑和肉刑为主和以监禁刑为主等发展阶段,现在正逐步呈现出以非监禁刑为主的发展趋势,行刑社会化已成为世界潮流。目前我国刑罚中监禁刑仍占较大比重,适当调整行刑政策,推进行刑社会化,已成为改革开放时代我国刑罚政策的新课题。就世界范围而言,行刑社会化在不同国家有不同做法。例如:在德国,行刑社会化主要包括监狱管理人员监督下的狱外就业,简称为狱外就业,和没有监狱管理人员监督下的狱外就业,简称为狱外走廊。在这两种情况下,罪犯通过接受私人企业雇佣参加劳动。此外,还有被称为狱外放风和狱外散步的形式。13在美国,行刑社会化的形式多种多样,以自由工资雇佣制为典型形式,即监狱允许罪犯白日在狱外工作,接受社会企业雇佣,晚间必须返回监狱报到的制度。
目前,世界各国为促进行刑社会化而采取的改革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设置开放监狱,使罪犯靠近社会服刑,或在社会中服刑。开放监狱是相对封闭监狱而言的,是指在不影响刑罚执行的情况下,通过取消监狱围墙、铁栅栏、手铐等形式,减少对罪犯自由的限制,以尽可能缩短在押犯同正常社会生活的距离的监狱;
第二,广泛采用累进处遇制,使罪犯逐步接近社会,直至假释;
第三,推行请假离监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罪犯,允许离监。如瑞典的《监内矫正法》规定,在押犯可以获准离开监狱一段时间,以便能够适应社会生活,只需没有滥用这种请假的严重危险;
第四,用公共服务代替监禁刑(尤其是短期监禁刑)。
那么如何促进我国的行刑社会化呢?显然,我国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我们不能东施效颦似地照搬西方国家的经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一方面可以对那些主观恶性浅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更多地处以管制、缓刑等刑罚。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扩大假释面来达到行刑社会化的目的。假释是一种有条件释放罪犯的行为,由于假释保留了原判自由刑继续执行的可能性——如果罪犯在假释期间违反法定条件,就应撤销假释,因此,它既维护了自由刑刑罚执行的价值,又促进了刑罚执行的社会化。但我国现行刑罚制度下,假释是执行机关对罪犯的一种奖励,不是一种权利。虽然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但从实践看假释的适用十分慎重,假释面很低。据统计我国的假释面大约在1.3%——4%。仅就缓刑和假释两种行刑方式来讲,据2000年的统计,在加拿大社区矫治人数是监禁人数的3.94倍、在美国为2.36倍、在日本为1.11倍、在俄罗斯为0.81倍。近年来我国缓刑假释的比例只占所有服刑人员的15%和2%左右。15现在我们应该转变观念,扩大假释的适用范围。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可以扩大假释面,改变假释是执行机关对罪犯的奖励的观念,将假释作为罪犯的一种权利,凡是符合假释条件的都可以假释,这可以首先在少年罪犯和短期刑罪犯中进行试点。
-
域外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134人看过
-
国外的终身监禁制度是怎样执行
340人看过
-
外汇监管制度
335人看过
-
一般监外执行限制出行吗?
441人看过
-
监外执行及监外执行怎么申请
433人看过
-
监外执行有哪些监外执行条件
281人看过
监外执行,一般指的是由于犯罪人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变换刑罚执行场地和执行的方式,监外执行是刑罚中的一种执行制度;一般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人,因为其具有不合适的收监执行的一些特殊原因,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则由... 更多>
-
监外执行是管制吗? 监外执行会有案底吗?甘肃在线咨询 2023-12-16监外执行不是管制。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釆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
监外执行和缓刑哪个好刑监制度是如何规定的天津在线咨询 2023-11-13缓刑属于虚刑,是指在法院对案件审判过程中,根据犯罪情节,不收监,而给罪犯一个考验期限,考验期满,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况的,原判刑罚即不再执行。通俗地讲,监外执行属于实刑,是指因罪犯存在特殊原因如重病等,不便在监狱执行,经批准,在监外执行刑罚。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罚的总体时间。综上,两相比较,一实一虚,当然是缓刑好了。
-
-
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特征)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211、暂予监外执行由司法所监管,实行社区矫正。2、暂予监外执行如果符合减刑条件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的建议。3、暂予监外执行是有期限制的,不同于假释(附条件的提前释放)。一旦不具备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就要收监执行。4、暂予监外执行不能再假释。假释本来就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假释的前提就是在监狱服刑。
-
司法通监外执行到什么程度湖北在线咨询 2023-09-011.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2.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3.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