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制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5:54:31 224 人看过

监外执行作为刑罚的一种方式,其本身是传统报应刑刑罚思想进一步发展的产物。监外执行,是指将罪犯放在监狱外执行刑罚,它是随着自由刑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

我国现阶段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五种罪犯(俗称五类外执)。其中管制刑是我国的独创,在民主革命时就已产生,在97年刑法修订时尽管存在争议,但根据具体情况仍然保留了管制刑。

缓刑是附有一定条件,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通常适用于判处短期剥夺自由的犯罪。缓刑最早产生于英国,但作为一种制度,起源于1870年美国波斯顿的《缓刑法》。该法规定只适用于少年犯罪,后为马萨诸塞州采用,扩大适用于一般犯人。1889年布鲁塞尔国际刑法会议通过决议,将缓刑作为适用于一切犯罪的制度,各国相继采用。

假释制度起源于19世纪中后期,1929年伦敦万国监狱会议后,假释制度便成为各国例行采用的行刑制度。1950年海牙国际刑法会议上,与会者给予假释制度较高评价,认为它是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世界各国,虽然对假释制度的称谓、规定不尽相同,但普遍实行了这一制度。我国自清代1911年颁布《大清刑律》起,以后各类刑法典皆规定为假释。1

三、我国监外执行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监外执行制度是在民主革命时期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监外执行包括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这些制度对于打击犯罪,提高改造质量起了及其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实践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一)、现有的监外执行制度模式单一,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我国现行的刑罚结构中,以死刑、无期徒刑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代表的重刑比例过大,而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刑为代表的轻刑在刑罚结构中地位偏低,监外执行的比例更低。不符合当今世界刑罚的轻刑化和文明化的形势。

(二)、各部门职责不尽合理,执行主体不明。我国1996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第21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第214条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1997年颁布的《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予以配合。这以规定,又将缓刑的执行机关由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更改为公安机关。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将监外执行与监督考察的权利统一交给了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或者罪犯原所在单位仅享有承担配合和协助监督的权力。但由于公安机关业务繁忙,公安机关既没有这个精力,也没有这个水平来予以完成。只是简单地满足于不在重新犯罪,不能较好地完成对罪犯进行矫正改造的任务。

(三)、监外执行缺乏必要的监督,随意性大。没有监督的权力容易导致腐败。由于在监外执行具有一定的自由,可以逃避劳动的惩罚,因而被许多犯罪分子当作逃避惩罚的避风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时存在违法和脱管失控现象。虽然《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应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但法律没有规定的监督手段单一,检察机关面对违法行为只有纠正违法通知书,但纠正违法通知书没有强制效力,当违法单位不予理会时,检察机关束手无策,造成监督流于形式。

对策和建议

改进刑罚结构,完善监外执行制度。从世界刑罚发展的历史来看,刑罚在经历了以死刑和肉刑为主和以监禁刑为主等发展阶段,现在正逐步呈现出以非监禁刑为主的发展趋势,行刑社会化已成为世界潮流。目前我国刑罚中监禁刑仍占较大比重,适当调整行刑政策,推进行刑社会化,已成为改革开放时代我国刑罚政策的新课题。就世界范围而言,行刑社会化在不同国家有不同做法。例如:在德国,行刑社会化主要包括监狱管理人员监督下的狱外就业,简称为狱外就业,和没有监狱管理人员监督下的狱外就业,简称为狱外走廊。在这两种情况下,罪犯通过接受私人企业雇佣参加劳动。此外,还有被称为狱外放风和狱外散步的形式。13在美国,行刑社会化的形式多种多样,以自由工资雇佣制为典型形式,即监狱允许罪犯白日在狱外工作,接受社会企业雇佣,晚间必须返回监狱报到的制度。

目前,世界各国为促进行刑社会化而采取的改革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设置开放监狱,使罪犯靠近社会服刑,或在社会中服刑。开放监狱是相对封闭监狱而言的,是指在不影响刑罚执行的情况下,通过取消监狱围墙、铁栅栏、手铐等形式,减少对罪犯自由的限制,以尽可能缩短在押犯同正常社会生活的距离的监狱;

第二,广泛采用累进处遇制,使罪犯逐步接近社会,直至假释;

第三,推行请假离监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罪犯,允许离监。如瑞典的《监内矫正法》规定,在押犯可以获准离开监狱一段时间,以便能够适应社会生活,只需没有滥用这种请假的严重危险;

第四,用公共服务代替监禁刑(尤其是短期监禁刑)。

那么如何促进我国的行刑社会化呢?显然,我国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我们不能东施效颦似地照搬西方国家的经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一方面可以对那些主观恶性浅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更多地处以管制、缓刑等刑罚。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扩大假释面来达到行刑社会化的目的。假释是一种有条件释放罪犯的行为,由于假释保留了原判自由刑继续执行的可能性——如果罪犯在假释期间违反法定条件,就应撤销假释,因此,它既维护了自由刑刑罚执行的价值,又促进了刑罚执行的社会化。但我国现行刑罚制度下,假释是执行机关对罪犯的一种奖励,不是一种权利。虽然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但从实践看假释的适用十分慎重,假释面很低。据统计我国的假释面大约在1.3%——4%。仅就缓刑和假释两种行刑方式来讲,据2000年的统计,在加拿大社区矫治人数是监禁人数的3.94倍、在美国为2.36倍、在日本为1.11倍、在俄罗斯为0.81倍。近年来我国缓刑假释的比例只占所有服刑人员的15%和2%左右。15现在我们应该转变观念,扩大假释的适用范围。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可以扩大假释面,改变假释是执行机关对罪犯的奖励的观念,将假释作为罪犯的一种权利,凡是符合假释条件的都可以假释,这可以首先在少年罪犯和短期刑罪犯中进行试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11: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监外执行相关文章
  • 强制执行-中国强制执行制度
    强制和解和执行回转制度等。通过具体制度的研究来完善整个强制执行制度。其次,应加强强制执行措施的研究,如强制执行措施和种类研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等。尤其是人身能否成为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已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传统观念认为,强制执行措施不能扩展到人身,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有规定;也有人认为以人身为执行对象是现代强制执行制度的必然,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法已有对人身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先例;还有学者在赞同人身可以作为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的基础上,认为应通过强制执行措施限制人身自由,促使其履行债务,而反对将人身作为直接的执行对象。应加强对强制执行程序的研究,包括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条件和具体程序,审判庭移送执行和具体程序;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解程序等。最后应从总体上研究和设计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实践是理论的深化,加强对强制执行实践中具体问题的探讨,有
    2023-04-25
    235人看过
  • 监外执行中引入罪犯近亲属担保制度的思考
    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一种,是指对符合法定情形的罪犯采取不予监禁,放在社会上交由基层组织监督和基层公安机关执行相结合的刑罚执行活动。监外执行罪犯包括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五类罪犯。监外执行罪犯虽然为数不多,但分布面广、居住分散,监管工作甚难,一旦监管不力,就有可能导致脱管、漏管、失控甚至重新犯罪,将会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为了查找监外执行问题症结所在,探索有效的解决办法和处理对策,去年笔者所在院的监所检察部门汇同法院、公安干警,对辖区内47名监外执行罪犯执行情况进行了两次专项检查,根据当前监外执行罪犯监管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结合几年来的司法实践,笔者建议对监外罪犯实行近亲属担保制度。这对进一步规范监外执行工作,促进监外执行罪犯改造和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都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一、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中存在逃避监管、脱管、漏管、失控现象。据情况反映,审判机关对罪犯宣
    2023-06-06
    440人看过
  • 限制监外执行人员的范围
    私下签的房屋买卖协议,房产登记合法,签订的协议内容合法,一般有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一般要满足三个条件:1,签订合同的行为人应该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内容为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无论是否私下签署,只要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满足了这三项条件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不可撤销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反悔,若不履行便会产生法律的后果或按违约制裁或按继续强制履行处理。这里需要提醒交易双方的是,没有房权证的房屋法律规定不准上市,因此单靠签订买卖合同、公证等都不受法律保护。【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的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的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
    2023-07-09
    189人看过
  • 监外执行一般有什么限制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的一种制度。根据我国法律的最新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第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第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第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种情形的,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后可能有危害社会或者有自伤、自残行为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已经被监外执行的罪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被收监执行:第一,发现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第二,严重违反监外执行管理规定的;第三,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二、申请监外执行要具备哪些条件1、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并且还在执行过程中。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已经被剥夺
    2023-04-01
    468人看过
  • 监外执行人员有哪些限制
    一、监外执行人员有哪些限制监外执行人员有的限制如下:1.监外执行的限制为不能是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2.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二、判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区别判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区别如下:1.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的范围则小于监外执行。2.监外执行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也就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为条件。而缓刑则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3.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才适用的变通
    2023-06-04
    68人看过
  • 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的相似度与差异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形式。所谓保外就医,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有两种:一种是对判决、裁定生效后尚未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种是在刑罚执行期间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监狱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又称保外就医。保外就医与监外执行一样的吗所谓保外就医,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而监外执行,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而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有两种:一种是对判决、裁定生效后尚未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暂予
    2023-07-04
    90人看过
  • 什么是监外执行,监外执行能出国吗
    什么是监外执行,监外执行能出国吗监外执行是对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犯罪人,基于特殊原因而采取的一种暂时变更行刑方式,实施非监禁刑罚的措施。监外执行是刑罚进步的产物,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与文明。监外执行的对象是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适用监外执行。由于监狱关押对象的特定性,本节所讲的监外执行仅是有期徒刑犯的监外执行。根据规定,监外执行不可以出国。哪些情况可以监外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据以都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都婴儿都妇女。”由此可见,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其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而依法将其放在监狱外不执行的制度。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有疾病,已经失去危害
    2023-03-13
    378人看过
  • 监外执行程序有哪些,如何执行监外执行程序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处于法院量刑了的犯罪分子,若是确定自己满足了监外执行的条件,可以向服役机关的管理人员提出监外执行的请求,管理者若同意此请求,则需要向相关司法机关的转,提交书面的监外执行申请。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监外执行申请监外执行程序有哪些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投的罪犯,由于
    2023-08-16
    236人看过
  • 税收强制执行制度
    第40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第41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2023-06-07
    457人看过
  • 监外执行后还会收监吗,监外执行的执行条件是什么
    一、监外执行后还会收监吗按照具体情况认定。监外执行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是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等情况)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果在执行期间有发现犯罪嫌疑人严重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也需要及时进行收监。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二、监外执行的执行条件是什么1、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
    2023-06-22
    297人看过
  • 管制与监外执行是一样的吗
    不是,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即对管制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管制的具体机关应当是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管制,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主要针对罪行性质轻、危害小、人身危险性较小。管制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很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
    2023-03-31
    155人看过
  • 监外执行对年龄的限制条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如下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对于暂予监外执行,并没有在刑期上作出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是否暂予监外执行与刑期并没有直接关系。监外执行可以到外地吗我国刑法规定,监外执行的人如果要去外地进行长住的,需要按照程序先得到社区的矫正机关同意。依法实行社区的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去进行负责执行。社区的矫正人员没有批准,不允许离开居住的市或者是县,除非有比较重大的变故等一些原因,确实是需要离开的所居住的市,在七天里面的,都应该在报经司法所后进行批准。《刑事诉
    2023-06-30
    444人看过
  • 监外执行到期,监外执行需要哪些材料
    监外执行到期了怎么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第三十条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
    2023-03-16
    459人看过
  • 监外执行以后有犯法还能监外执行吗
    一、监外执行以后有犯法还能监外执行吗立即进行判决,取消相应的监外执行。如果是缓刑,来并在缓刑期内再犯罪,会被撤销缓刑,且新旧两罪并罚。《刑法》第七十七条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百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度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知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道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二、判刑后可以监外执行吗没有法定的理由是不能的。《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
    2023-02-23
    219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监外执行,一般指的是由于犯罪人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变换刑罚执行场地和执行的方式,监外执行是刑罚中的一种执行制度;一般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人,因为其具有不合适的收监执行的一些特殊原因,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则由... 更多>

    #监外执行
    相关咨询
    • 监外执行是管制吗? 监外执行会有案底吗?
      甘肃在线咨询 2023-12-16
      监外执行不是管制。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釆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 监外执行和缓刑哪个好刑监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天津在线咨询 2023-11-13
      缓刑属于虚刑,是指在法院对案件审判过程中,根据犯罪情节,不收监,而给罪犯一个考验期限,考验期满,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况的,原判刑罚即不再执行。通俗地讲,监外执行属于实刑,是指因罪犯存在特殊原因如重病等,不便在监狱执行,经批准,在监外执行刑罚。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罚的总体时间。综上,两相比较,一实一虚,当然是缓刑好了。
    • 中度高血压能监外执行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11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 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特征)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21
      1、暂予监外执行由司法所监管,实行社区矫正。2、暂予监外执行如果符合减刑条件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的建议。3、暂予监外执行是有期限制的,不同于假释(附条件的提前释放)。一旦不具备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就要收监执行。4、暂予监外执行不能再假释。假释本来就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假释的前提就是在监狱服刑。
    • 司法通监外执行到什么程度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9-01
      1.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2.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3.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