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房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
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具体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河里使用寿命年限内;屋面防水为三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为一年;那么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者因为主题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工程质量保证书,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保修的相关规定
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开发商在质量保证书上注明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保修期从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之日起算。在办理房屋交付和验收时,必须有购房者对房屋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签字确认。
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具体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屋面防水为5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为5年;《住宅质量保证书》一般约定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为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为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为1年;灯具、电器开关损坏为6个月;管道堵塞为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并写在工程质量保证书中。
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工程质量保证书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二、开发商交付房屋要符合什么条件
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
2、所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
3、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与样板房一致;
4、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5、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际测绘的房屋基建面积或套内面积,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6、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六十日内,将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7、协助或者代理房屋购买人办理房地产权证。
房屋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证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退房。因此而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赔偿。
前述第四条中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说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质量保修时间和范围,在一般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按装为二年;
5、装修工程为二年。
三、开发商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什么责任
开发商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房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商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证书约定的保修期;保修期少于规定的最低保修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商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证书约定的保修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对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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