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确定外资企业清算的裁决执行问题的复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8:03:52 373 人看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粤高法执监字第288号《关于是否受理澳大利亚庄臣有限公司依仲裁裁决申请执行广州金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你院报告反映的情况,未发现本案仲裁裁决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不予执行事由。

二、本案仲裁裁决主文(裁决项)要求进行的清算属于给付内容。只是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主管对合营企业的清算,当事人不能自行清算的,由企业审批机关组织特别清算。因裁决主文明确指引清算以理由部分[仲裁庭的意见(三)]确定的原则进行,因此,本案裁决主文应当与理由联系起来理解,理由部分所述内容应当理解为构成裁决主文的一部分,其中关于清算后按比例分配资产的要求,也是给付内容,但具体给付数额需要根据清算结果确定。

三、本案中企业审批机关组织了特别清算。对于清算结果的依法确认问题,同意你院关于仲裁委秘书处无权代表仲裁庭对清算结果进行确认的意见,同时本案中仲裁委秘书处实际上并未真正确认清算结果。但清算委员会的清算报告经过审批机关确认后,在利害关系人没有明确异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是确定的、有效的。该清算的结果使裁决中按比例分配资产的内容在具体分配数额方面得以明确。

四、为了维护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性,维护清算的法律秩序和经济秩序,人民法院应当在适当的条件下,以强制力保障根据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所作的清算的依法进行和清算结果的实现。对本案中已经因清算结果而进一步明确的按比例分配资产的裁决内容,应当予以执行。

五、执行中应当注意,如果利害关系人对清算结果依法提出了异议,并启动了相应的行政或司法程序,执行法院对其争议的财产或其相应的数额应当暂时不予处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8日 19: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外资企业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法院判刑职工的本企业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检察院、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针对当前骗取出口退税活动大多发生在深圳的情况,为了有力地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活动,加强查处骗税工作的组织领导,密切检税配合,统一协调行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深圳设立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公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合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协调全国发生在深圳的骗税案件的查处工作;配合各地检察、税务机关在深圳对骗税活动的调查取证工作;负责破获、打击在深圳从事不法活动的骗税团伙;沟通、协调各地检察、税务机关与深圳的外贸、海关、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传递、通报在深圳发现的有关骗税线索和信息;分析骗取出口退税活动新动向,总结查处骗税案件经验,定期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工作报告。二、联合办公室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税
    2023-06-10
    271人看过
  • 关于不承认及执行伦敦最终仲裁裁决案的请示的复函关于不承认及执行伦敦最终仲裁裁决案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承认及执行伦敦最终仲裁裁决案的请示的复函(2001年9月11日?[2000]交他字第11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2000〕231号关于不承认及执行伦敦最终仲裁裁决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一、鉴于本案被申请人中国外运南京公司的所有活动都是通过其经纪人丸红公司进行的,因此应当认定丸红公司是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被申请人应当受丸红公司代其签订的租船合同的约束。二、被申请人签发航次指令的行为是一种履行合同的行为,该行为表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有租船合同。三、因为本案租船合同和租船概要中均含有仲裁条款,所以应当认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本案仲裁裁决不具有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该仲裁裁决应当得到承认与执行。此复
    2023-06-05
    45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石油工业出版社申请执行回转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石油工业出版社申请执行回转一案的复函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文号:[2002]执监宇第103-1号发布日期:2002-9-12执行日期:2002-9-1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2)湘高法执函宇第16号《关于石油工业出版社申请执行回转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对本案的第一种处理意见,即不应将深圳凯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凯利公司)列为本执行回转案的被执行人。理由如下:一、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规定,原申请执行人,是指原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才能作为执行回转案中的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原申请执行人是湖南利达国际贸易长沙物资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凯利公司并非该案的当事人,故将凯利公司列为执行回转案中的被执行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凯利公司取得的248
    2023-06-06
    132人看过
  • 最高法院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法院是哪里?
    一、最高法院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法院是哪里?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二、仲裁裁决书格式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纠纷争议所作的书面决定。裁决书由四部分组成,即首部,写明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和案由;正文部分
    2023-08-09
    401人看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办发〔1993〕5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海关总署:你署提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第二条关于“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获的走私汽车和无进口证明的汽车应一律没收,不得罚款放行”的规定,能否作为海关行政处罚的依据以及依据该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提起复议、诉讼的程序等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商国务院法制局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国办〔1993〕55号文件是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应当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二、对违反外经贸部《关于进口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统一由经贸部签发进口许可证的通知》(〔89〕外经贸管进字第8号)规定,进境的无进口证明的汽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处理。三、海关依据国办发〔1993〕5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以及当事人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程序问题,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2023-04-24
    23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省非金属矿工业公司债权债务清偿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省非金属矿工业公司债权债务清偿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91〕青法经字第15号、〔1991〕青法经发字第20号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鉴于青海省非金属矿工业公司是经过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宣告破产。清偿债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此复
    2023-06-05
    487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偿的几个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56年6月21日〔56〕院请字第7号函悉。关于破产清偿的几个问题,我们初步考虑的意见如下:(一)银行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利息的清偿顺序,应与本金相同。但为了照顾实际情况,在各方协商同意下,对利息部分可以作适当的调整。对于银行过期贷款的罚息(即贷款过期后增加的利息),可以参照1956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对债务等问题的处理原则的指示第四项过期贷款的罚息,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适当减免的规定处理。过期贷款罚息的未减免部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余款中清偿。(二)未参加公私合营或合作社的行商、摊贩、市民、小作坊等,因产不抵债而停业时,申请破产是可以的。(三)私营企业如系无限公司或合伙;破产还债时可否就股东的企业以外的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根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三条和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规定,判决股东就企业以外的其他财产偿还债务是
    2023-06-06
    34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复议仲裁决定书可否作为执行依据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5)豫法执请字第1号《关于郑劳仲复裁字(1991)第1号复议仲裁决定书能否作为执行依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仲裁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没有提请再次裁决的权利,但这并不排除原仲裁机构发现自己作出的裁决有错误进行重新裁决的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自己作出的仲裁决定书有错误而进行重新仲裁,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违背一裁终局制度,不应视为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对李双凤申请执行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郑劳仲复裁字(1991)第1号复议仲裁决定书一案,应予立案执行。如被执行人提出申辩称该复议仲裁决定书有其他应不予执行的情形,应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认真审查,慎重处理。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2023-06-09
    194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劳动局:你局津办字[1989]94号文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国务院国发[1980]199号和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6]44号文件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加以调整。可按以下基本原则掌握执行:企业筹建期间的职工工资,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开业后做到收支平衡并有节余的,其职工工资可以按照当地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的120%确定,以后随效益的提高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一般不应高于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50%。对于经济效益特别好,确需超过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水平50%的,应经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核准。此意见供内部掌握,不登报,不对外宣传。此复
    2023-06-07
    193人看过
  • 根据最高法院执行工作的规定怎么确定执行法院?
    一、根据最高法院执行工作规定怎么确定执行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第十条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第十一条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十二条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十三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
    2023-02-21
    192人看过
  • 【特别清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注销有关问题的答复
    河南省鹤壁翔宇纸业有限公司特别清算委员会:你会《关于依法办理鹤壁翔宇纸业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手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你会所提问题涉及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的冲突。在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的清算问题上,若《细则》与《办法》的规定有冲突的,以《办法》的规定为准。《细则》第四十九条虽然规定了在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中,包括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董事会的决议,但同时规定“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系经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其第二章第六节第三十三条规定:“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起10日内,清算委员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办结前款手续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报告并附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
    2023-06-09
    35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管制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你们转来上海县公安局杜行派出所王梅生同志的来信已收阅。关于该同志询问的管制的刑期计算问题,我们的意见如下:一、管制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日期和刑事拘留日期,可以折抵管制的刑期,至于折抵办法,应以羁押、拘留一日折抵管制一日。三、过去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其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可不必变动。由于我院对个人来信询问工作上的问题,一般不直接答复,故仍将原信退给你们,并提出以上几点意见,供你们研究答复时参考。此复
    2023-06-11
    32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法院判处的徒刑监外执行的罪犯如何执行问题的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4)黑法行字第26号关于对法院决定监外执行的刑事犯执行期满以后究应由何机关办理手续问题的请示已收阅。关于法院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问题,我院在1963年6月15日(63)法研字第70号给你院的批复中明确地指出:“今后,除了在内部肃反问题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4)黑法行字第26号关于对法院决定监外执行的刑事犯执行期满以后究应由何机关办理手续问题的请示已收阅。关于法院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问题,我院在1963年6月15日(63)法研字第70号给你院的批复中明确地指出:“今后,除了在内部肃反问题上,对于罪恶较大,交代不好,需要控制使用的高级知识分子或其他技术人员,根据1956年3月10日中央批准的‘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仍可判处徒刑控制使用外,不要再行普遍适用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办法。”因此,不必专门规定对这类罪犯的
    2023-06-11
    418人看过
  •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终止清算、恢复经营问题答复的函
    商法函[2004]45号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你局《关于广州安旺橡胶轮胎有限公司申请继续经营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外经贸资[2004]第28号)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并解散企业,获得审批机关批准后进入清算程序,在清算过程中又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申请,审批机关应在不损害企业债权人、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利用外资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允许清算过程中的企业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申请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企业必须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投资者一致同意终止清算、恢复经营;二、企业权力机构决议终止清算、恢复经营;三、清算委员会同意终止清算、恢复经营,并提交清算活动进展情况说明;四、企业尚未注销工商登记;五、企业经营期限尚未届满;六、符合法律法规对法人经营场所的要求;七、企业财产尚未分配,或者已获分配的股东已经或承诺在
    2023-06-09
    498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即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货币或者其他法定投资方式投资,全部财产... 更多>

    #外资企业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30
      1999年1月19日(1998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1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我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以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反映该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中规定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不明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人问题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6-28
      2008年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人的规定是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xx案件执行问题的批复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5
      可在律师帮助下制定方案、准备证据,并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 根据最高法院执行工作的规定怎么确定执行法院
      青海在线咨询 2023-11-2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涉外的仲裁纠纷,若当事人提出了财产保全请求,那么可以由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或者是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纠纷案件。关于根据最高法院执行工作的规定怎么确定执行法院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 关于怀孕监外执行在执行问题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2-27
      一、怀孕监外执行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监外执行期间要遵守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哺乳期结束后收监执行。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二、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