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土地界线、权属清楚无争议。2)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1公顷(含本数)以下。3)土地来源合法。4)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5)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二、办理材料
核原件留复印件
核原件留复印件
核原件留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交。
复印件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州分厅(网址http://wsbs.chaozho.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潮州市国土资源局办文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查询方式与申请方式一致。
5.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潮州市国土资源局办文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根据“五、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可取得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更正后予以收件。提交的材料自收件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如没通知补正,自收件后第三个工作日视为正式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查询方式与申请方式一致。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潮州市国土资源局办文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潮州市潮州大道南段国土资源大厦首层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2007年)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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