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是否履行出资义务,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3 10:05:47 57 人看过

1、法律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对其是否出资到位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股东在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应做好充足的准备,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极力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

2、为了证明自己已经完成了出资义务,股东可以通过出资转账记录、股东名册、验资报告等证明自己的主张。当对方的反驳证据足以使法院产生合理的怀疑时,股东负有进一步举证的责任,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股东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后公司未给出资证明怎么办

1、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依据公司法规定向当事人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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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0日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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