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二、办理材料
生产经营种子须填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附计划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目录
生产经营苗木须填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附计划生产经营的苗木目录。
核对原件,交复印件,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写“与原件相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材料清晰,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材料清晰,只从事经营的不需提供生产用地相关材料。若使用农田作苗圃生产用地的,该用途证明材料需注明可以用于种植林木种苗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材料清晰,只从事籽粒经营的不需要提供生产类的设施、设备材料,只从事苗木生产经营的不需要提供加工、储藏相关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技术水平说明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合同的需提交用人证明。
核对原件,交复印件,材料清晰,只从事经营的不需提供。(此证明要到区农林局的森防办办理)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端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农林局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农林局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权限内)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向区农林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农林局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权限内)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肇庆市端州区蓓蕾南路6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端州区农林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
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生产用地、生产机械、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设施、仪器设备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或者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或审核的机关,并说明理由、退还有关材料。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或者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从事林木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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