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二)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一、帮工致人损害怎么处理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到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受赔偿职责。被帮工人明确拒却帮工的,不承受赔偿职责;但能够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赔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到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受赔偿职责。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无赔偿本领的,能够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赔偿。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到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花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花费以及因丧失劳动本主管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事实上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二、帮工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一)帮工关系既可有偿也可无偿,而雇佣则均为有偿雇佣。
(二)帮工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等特点,而雇佣关系一般时间较长。
(三)帮工关系可以随时解除而不负任何责任;而雇佣关系虽可随时解除,但在特定情况下,雇员应承担一些责任。如雇员未按约定提供劳务,雇员应承担返还培训费用的责任,负有替雇主保守一些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义务,在帮工关系中,帮工一般接触不到这些秘密。
(四)帮工关系中,帮工与被帮工人之间没有人身依附关系;而雇佣关系则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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