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收费有什么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1:10:28 61 人看过

1、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新增菜地开发建设资金为土地占用前三年年均产值的12-15倍,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松原、延吉;其他县(市)和工矿区为6至8倍。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土地复垦费按照占用土地前三年的年平均产值计算:基本农田的10至15倍;一般农田的3至5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费政策的通知》(财资[2006]48号)规定,按照不同的土地级别,征收标准不同,标准为10-64元,具体标准详见文件。根据《吉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金额等于矿产产品销售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采矿回收率系数。

砖、瓦、粘土、矿泉水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最终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率*开采回收系数*调整系数。5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建财[2010]609号)

征收标准

探矿权使用费按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从第一个勘探年度到第三个勘探年度,每年每平方公里支付100元,从第四个勘探年度开始,每年每平方公里增加100元,最高每年每平方公里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逐年支付,每年每平方公里1000元。矿区面积小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算;矿区面积大于0.5平方公里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算。根据吉林省财政厅的通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探矿权、采矿权收费和价格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财[2010]609号)

探矿权收费标准矿业权价格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招标方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备案。协议转让的,按不低于备案评估值收取;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的,按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的实际成交价格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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