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资未发生变更的案例分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1 01:20:30 280 人看过

土地使用权出资未变更的情况:未交付公司使用也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期间仍未办理了;出资人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诉讼期间又未办理过户的;其他。

出资不实的情况如何处理

出资不实的情况的处理方式是:在经公司催后股东缴纳出资后,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公司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就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其他已经按照约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不出资股东的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通过股东会或公司章程对未出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第一款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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