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下中国的市场化进程中,居住权遭遇到了极大的挑战!居住权的社会公平价值取向是居住权作为人权的一般的意义上所应具有的价值取向,是社会整体的善和美。个体正义的意义在于满足社会个体的正义需求,使之作为人的尊严得以保证。基于居住权是人的基本人权之一,因此社会应该为社会个体提供居住权的保障机会,并且保证这种机会是大致平等的。由于居住权极具理论性和现实性,因此,本文试图就法的价值的层面来分析居住权的价值取向问题,并从社会公平与个体正义的角度来具体阐释当下我国公民居住权的境遇,最后,就居住权的保障问题提出一些可行性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关键词:居住权社会公平个体正义
2007年5月19日,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参加城市发展国际论坛时表示,要更加注重健全市场体系,完善住房价格形成机制,保持合理的住房价格水平,新旧兼顾逐步实现人人享有住房的的目标。住房是一种基本权利,住房发展要从过去追求经济增长和平均住房面积增加,转向注重社会公平和解决民生问题,让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共享改革与发展的成果。[1]然而,汪部长这一掷地有声的讲话非但没有受到掌声,反而招致诟病!由此,掀起了学界对居住权问题的再认识。
一、界定:居住权的概念
居住权,顾名思义,就是公民享有的居住权利。然而,居住权在法律上的意义是什么或者说居住权的法律涵义是什么?对此,在探讨居住权的价值取向之前需要厘清。
(一)、历史由来
居住权最早诞生于罗马法之中,作为与地役权相对应的一种人役权而出现,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房屋进行居住的权利。罗马法中的役权包括地役权和人役权两种,而人役权隶属于役权这个上位概念。最初,居住权是为了保障没有继承权的家庭成员,尤其是对继承权被剥夺的寡妇或者未婚女儿以遗赠用益物权的方式使之取得一种供养。[2]
因此,居住权在民法上最初是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而设立,是基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而设立的人役权。
(二)、概念界定
本文所说的居住权较之罗马法意义上的居住权而言,是一种宽泛意义上的居住权。其不仅涵盖了罗马法意义上的居住权涵义,而且,将其役权的属性扩大到所有权的范畴。因此,本文所讲的居住权是指基于人之为人的权利而享有的满足最低层次生活需要的居住和收益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
(三)、当前境遇
当下,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渡期。在这个急剧变革的时代,公民的居住权的遭到了来自于商品房市场的高端扩张和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所带来的双重挑战。商品房的价格持续飙升,已经严重超出了中低收入家庭和公民的承受能力,形成了全面购房的狂潮!究其根源,焦点就在于政府宏观调控的失当以及房地产商的恶意炒作。居住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但公民当前的居住权在强力的夹缝中显得柔弱不堪!因此,当汪部长提出人人享有住房、住房是一种基本权利的时候,招致了舆论界和广大公民的无言以对之回应就不足为奇了!
二、争议:居住权的价值取向
从法的价值的层面来讲,居住权具有社会公平价值和个体正义价值的双重取向。居住权的社会公平价值取向和个体正义价值取向统一于居住权作为人权的价值之中,然而,二者也并非总是和谐的。社会公平与个体正义,两者本身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有差异的。社会公平以追求社会整体的善作为价值取向,同时,也追求整体主义的美;个体正义追求的是社会个体作为人所应该具有的最大化的的正当利益,是个人本位意义上的正义,是正义之于社会个体的体现。基于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经常性冲突,这两种价值取向在具体的情境之下就会发生碰撞!
(一)、居住权的社会公平价值取向
前述所言,居住权的社会公平价值取向是居住权作为人权的一般意义上所应具有的价值取向,是社会整体的善和美。
1、社会公平界说
社会公平是人类共同关注的重要价值准则和价值目标。社会公平可以理解为社会公正的同义语,也可以理解为社会正义的同义语。鉴于本文在此讨论个体正义的需要,故而,使用社会公平的概念,而不使用社会正义。
社会公平侧重于处于相对关系人之外的裁判主体或裁判规则的合理性与公允性。
社会公平是法所追求的公平价值的一个层面,公平作为法的价值之一,具有整体主义[1]的价值立场。与公平价值相对应的是平等的价值取向,平等一般是指个体之间的关系状态。公平是与平等是有联系的,在许多的场合,二者可以相互代替,但公平与平等也是有差异的一对概念。一般说来,平等特别注重的是特定当时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公平更注重的是不特定当时人的共同评价。公平中的公也就突出了评价主体的不特定性和更大的广泛性。[2]
社会公平是任何一个社会所追求的价值取向,只不过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其公平的内涵各有不同。在原始社会中,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社会关系非常的简单,因此,社会公平的意义在于满足最低限度的生存需要。这里的公平的含义是指社会对老幼的保护,以满足繁衍后代和进行社会经验传授的需要,表现在在食物的分配上对老幼的优先照顾和满足。封建社会中所追求的社会公平是指作为封建主的剥削阶级在权利和利益的分配上进行的整体配置,目的是满足封建主阶级的统治需求。这里的公平的含义是指生产资料的占有者之间的具有血缘性质的继承,因此,其表现在宗族继嗣的血统继承。在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其所追求的社会公平是指机会均等、优胜劣汰,亦即分配正义意义上的社会公平!进入垄断资本主义以后,其社会公平是指对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生活的保障,表现为福利国家的兴起,亦即矫正正义意义上的社会公平。
从法哲学的层面来讲,社会公平的伦理善价值表现在社会所追求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样一种社会公平模式的构想固然美好,但问题在于(正如许多法学家所质疑的那样)如何使幸福得以普遍化?[1]
因此,就社会正义的价值取向这一问题,或许可以从JohnRawls提出并被考夫曼教授称之为反面的功利论的正义理论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反面功利论的主要论点在于:
(1)幸福无法普遍化,除非其意义系内容空洞。
(2)正面的功利论的利益只对尽可能的多数人的幸福,而不在乎少数人的不幸。保护少数人在功利论上并无理论基础,当对多数人的幸福有必要时,就可以牺牲少数人的幸福。
-
公平司法的守护神:公正司法对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
183人看过
-
社会价值取向与保险裁判实务浅析
188人看过
-
集体企业改制中如何贯彻公正的价值取向
451人看过
-
调动工作的社会意义与价值
458人看过
-
社会主义法治把公平正义作为一切法治实践活动的价值追求
497人看过
-
居住权、债权与公正
464人看过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 更多>
-
民法的价值取向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1民法的价值取向就是公平、平等。民法(Civil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
如何理解社会公平整理公平正义, 应当贯彻社会公开整顿四个原则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04公平正义,是群众的向往和期待,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以司法公正引领和保障社会公正。“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四中全会把公正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到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与各方面。贯彻全会精神,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公正的各范畴中,司法公正是最为核心的问题。老百姓讲,“一碗水要端平
-
债权凭证制度的价值取向具体的规定有哪些江苏在线咨询 2023-04-05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制执行是当事人因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向人民法院申请维护的司法救济手段,若因客观原因,经强制执行而“执行无果”或“执行不能”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径行裁定终结执行或中止执行。实际上,由于如前所述种种原因,按法定程序中止执行的案件很难恢复执行;而终结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请求权则随之消失。无论是中止执行还是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都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债权实现的可能,而
-
什么是债权凭证制度的价值取向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2-21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制执行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维护的司法救济手段维护的司法救济手段。因客观原因无效或者无法执行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终止或者暂停执行。
-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区别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05法对正义的实现分为两部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是一个相对的范畴,因此,必须通过程序正义的实现。在程序正义方面,法律的作用表现为一方面为纠纷和冲突的解决提供规则程序,另一方面也通过程序来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公正性。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首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其次,实体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程序正义相对于实体正义又具有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