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向工会正式申请辞退员工时,要先征得劳动者的同意或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要告知员工的具体信息以及辞退原因,企业将辞退员工的理由告知工会之后,公会采取什么文字格式回复,法律法规上没有规定,一般来说,工会申请通过之后可以直接复印行政的通知书,盖章返还企业。若对于企业申请辞退员工的理由或决定有异议,工会可以采用复函的形式回复。
工会法中保证工会组建的规定
核心内容:从法理上讲,结社自由包括公民依法组建社会团体不受任何干涉。依据这一原则,工会法第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保障工会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是工会的一项基础性任务。
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的发展,在这些经济组织中工会的组建越来越困难,非公有制企业建会难已成为全国工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目前工会组建困难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工会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中组建工会的规定的力度不够。由于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对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不组建工会难于处理。有的企业钻自愿组建工会的空子,或拖或推,工会也没有办法。
第二,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对工会的性质和作用存在疑虑和抵触。他们有的认为工会就是与老板唱对台戏,组织工人闹罢工,对组建工会存有戒心;有的怕工会经常组织活动占用生产时间,影响生产。
第三,一些外商企业、私营企业对缴纳2%的工会经费难以认同,致使工会组建困难。有些外商企业、私营企业宁可拿出一些钱为企业职工搞福利,但不愿将经费上缴。有些企业往往因不愿缴纳工会经费而拒绝建立工会,而不建工会就可以不缴纳。
第四,职工缺乏组织工会的内在要求和自我保护的意识;个别地方党政领导片面强调投资环境,对工会的组建工作不够支持也是影响工会组建工作的重要原因。
为解决工会组建难的问题,有些地方性法规规定,外资企业在成立一年内必须成立工会。这样的规定也存在一些问题。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首先,工人组建工会是法律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但是,以法规规定外资企业在一年内必须成立工会与工会是自愿结合的性质似不一致,有以国家强制力推动结社之嫌。而有些地方规定,上级工会可以到外资企业宣传和帮助工人组建工会,任何人不得阻挠,这样规定较为适宜。
从法理上讲,结社自由包括公民依法组建社会团体不受任何干涉。依据这一原则,工会法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同时规定,对拒不组建工会的,要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十三条
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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