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
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二、申请海关知识产权备案书包括哪些内容?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2、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3、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4、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5、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三、哪些情况下取消知识产权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予注销备案:
1、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被宣布失效的;
2、权利人转让其知识产权的;
3、备案权利人放弃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
4、因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备案有误,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致使海关保护出现重大失误的;
5、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未能按照规定缴纳、支付规定的费用的;
6、应予注销备案的其他情况。
知识产权被转让后,其受让人要求海关对其受让的知识产权继续予以保护的,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关于海关这方面的管理是非常的确切的,因为有一些人员通常是利用这样的一种走私的行为,将一些侵权的行为送到外国来进行一定的销售,从而谋取一个巨大的利益,这对于商标权人或者是其他的着作权人来说的话,是非常的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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