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有:
一、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挂牌公司股改后未满一年的,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转让限制为“两年三批次”。
三、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以外的其他股东而言持股转让不受任何限制。
四、对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业务规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
五、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增资部分股份转让不受到限制。
六、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七、对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获得的股份,若获得该股份时该股份仍然处于限售期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民营企业公司股份转让的程序
企业收购,一般是指收购一家公司的控股权,例如30%—51%之间相对控股权或51%100%绝对控股权,被收购企业保留法人资格。而通常意义上的股权转让往往是转让一定的股份,股权受让方不一定取得控股地位,当股权受让方受让所得的股份足以使其掌握绝对控股权时,我们说,这就是一次股权收购。
民企股权收购民企,从操作程序上来说是最简单的,同时也是最基本的,其包含的几个股权收购中的最基本的问题在其他收购形式中都会遇到,因此,在本章将就几个基本问题进行详细论述。
从律师参与、协调操作股权收购的程序上看,主要有以下操作程序:
一、收购目标的选择是收购兼并中的第一步,目标公司选择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收购兼并是否能够取得成功。对于收购目标的选择,主要是经营者从商业利益角度作出选择。律师主要从是去评估收购目标公司的法律上的可行性,即该目标公司在法律上能否被收购,有无法律障碍等。这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该项收购适用哪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性文件根据规定此项并购是否受禁止、限制目标公司在被收购时是否要经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等等。律师需要让当事人明确上述问题。
二、在起草有关法律文件之前,律师应该到拟收购目标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工商登记部门查阅并复印一下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因为要起草的有关法律文件都必须和工商登记部门存档的资料保持前后衔接一致,而多数公司对本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留档的资料都不是十分清楚,因此上述查阅非常必要。
三、起草、修改股权收购框架协议或股权收购意向书。
起草股权收购框架协议或股权收购意向书对收购方的利益保护非常重要,但经常被许多当事人忽略,也常常被一些律师所忽视。股权收购框架协议(或称意向书)实际上是保护收购方在从开始谈判到签订股权收购合同正式文本期间的利益。这一期间,少则半个月,长则达三个月甚至半年的时间。特别在融资收购中,这一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各种意外情况,导致收购方的前期努力付诸东流。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主要规定独家谈判、保密、价格确定依据、违约责任等等。
四、对股权出让方、拟提供履约担保方、拟收购的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在企业并购中,收购方律师必须要对目标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取得目标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调查的意义在于,一是对目标公司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了然于胸;二是关注哪些问题可能会给收购方带来义务,增加负担,并可能为并购设置障碍,能否予以消除或解决。
律师应审查的方面主要有:
1、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
2、目标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
3、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纪要等;4目标公司的资产;
5、知识产权;
6、所签的重要合同与承诺;
7、目标公司的职工安置;
8、债权债务情况;
9、重大诉讼与仲裁情况;
10、关联交易情况等等。
五、起草、制定一整套的股权收购合同,并参与与股权出让方的谈判或提出书面谈判意见;
在企业并购活动中,收购方律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起草一整套的股权收购合同,其除了被称为股权收购合同的主合同外,还包括交易双方的
内部授权文件、目标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连带履约担保协议、债务转移协议等等。
股权收购合同是企业并购履行的主要依据,通常由收购方律师起草,然后递交被收购方律师修改,在经过数次谈判后,由双方律师共同将谈判结果纳入协议中,最后由交易双方审定并签署。股权收购合同应具有如下重要的条款:股权转让份额、定价依据、转让价款、交割日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声明、保证与承诺条款、过渡期安排的条款、限制竞争条款、保密条款、损害赔偿条款、司法管辖及法律适用条款等等。
股东会决议包括老股东会决议和新股东会决议。老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所有股东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决议等。新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包括新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对法定代表人任免作出决议,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决议等。
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公司股权转让,公司股东也必然发生变更,因此公司新的全体股东将对公司原有章程进行修改,并去办理变更手续。
连带履约担保协议是收购方与拟为股权受让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签订的履约担保协议,这将为收购成功,收购风险的防范提供进一步的保障。
债务转移协议是当采取债务剥离式股权收购时拟收购目标公司的债权人与股权出让方达成协议,将其对目标公司的债权转移由股权出让方承担。
六、收购方律师应积极参与股权收购的谈判,并对每轮谈判所产生的合同进行修改组织,规避风险并保证最基本的权益,对谈判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七、收购方律师应协助办理权证变更等手续;完成股权收购所需的其他法律工作
随着企业并购在实践中的迅速发展,企业并购活动将在更广更深的范围内展开,这为律师业务开拓了一个新领域,同时,由于企业并购是一项复杂、专业性很强的法律业务,这对律师的业务水平与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并购律师而言,这是一种机遇,更是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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