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丧网吧外网吧应否赔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11-08 01:20:05 203 人看过

[案情]:

2001年,杨某租用阳光小区一处门面经营XX网吧。2002年7月6日晚11时许,葛某之子X在该网吧内游戏时,被同在此消遣的张某、王某、马某以寻找遗失的钱包为由叫至网吧外纠缠,随后对其围殴。X当夜被送往医院抢救,因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2002年7月8日凌晨死亡。

2002年7月7日晨,公安机关对该事件展开调查。据该网吧的夜间管理人杨X陈述:“杨某是我五叔,我在网吧负责看夜,大约夜里10点45分左右,我听见有人说钱包丢了,我就对他说你再仔细找找,然后我就继续玩游戏了。过了约10分钟,我听见有人说要不然你跟我出去,我起来看到称钱包丢的那个人,还有另外三个男的,他们四个人一起朝店外面走,我接着又回去打牌了。又过了约10分钟,我听到外面有人喊救命别打了,我就赶紧跑出去,这时店外围了很多人,我看不见外面的情况,听见有自行车倒的声音,花盆破碎的声音,然后又听见一个人说看什么看、谁看就揍谁,我们这些挤在门口观看的人都进了屋,外面的门就自动关上了。过了约一分钟,外面不打了,我就推开门,看见一个人坐在店门口马路的树旁边,嘴里哼哼的哭,后又起来要进网吧,我看见他一头一脸都是血,就没让他进,对他说你赶紧上医院,进屋干什么。这个人又走回去靠在树上坐了下去。我和我五叔、五婶过去劝他赶紧上医院,他也不理,然后我五叔打110报了警”。据同在该网吧消遣的蔡某、余某陈述:“大约晚上10点多钟,有一个留平头的小青年在网吧里大声说‘谁拿我的钱包了,我把他的手揍断’”、“刚开始有一个男青年在中间屋子说钱包丢了,并说如果找到拿钱包的人就把这个人的手砍下来”。

2003年4月,张某、王某、马某分别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公诉机关出示了杨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当夜11点左右听见网吧门口有人喊救命,接着听见东西碎的声音,其出屋后,见一男的躺在地上,……,三个人都骂,其劝架劝不开,即打110报警”。在该案审理中,葛某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要求张某等三人赔偿医疗费20060元、丧葬费35000元、赡养费8000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等三人赔偿其医疗费20060元、丧葬费3000元、赡养费5000元,共计28060元。

葛某曾于2003年、2004年两次以杨某为被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均撤诉。2005年,葛某第三次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其之X系被告杨某所经营网吧的消费者,被告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从张某等三人纠缠开始,直至对其围殴结束,其网吧的管理人杨X及杨某夫妇对此置之不理,还拒绝X进门求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杨某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告应得到的赔偿为医疗费20060元、丧葬费9101元、赡养费24442元、死亡赔偿金209638元,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仅判决张某等三人赔偿了医疗费及丧葬费、赡养费中的一小部分,现原告要求被告补充赔偿丧葬费、赡养费、死亡赔偿金50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在该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则具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本案的审理引起了广泛关注。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因犯罪行为致被害人遭受损害,刑事被告与民事被告不是同一人,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赔偿的有关规定处理”。由于该规定强调的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这一情形,因而,应理解为在被诉主体性质不同时,被害人要么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么选择民事诉讼,且只能选择其一寻求救济。如果被诉主体性质相同,则不存在两种救济可以随意选择的问题。法释(2000)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在当时有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法律规定中,无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要求张某等三人赔偿医疗费20060元、丧葬费35000元、赡养费8000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等三人赔偿了医疗费20060元、丧葬费3000元、赡养费5000元,共计28060元。由于原告选择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寻求救济,且已获得赔偿,故不能再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因犯罪行为致被害人遭受损害,刑事被告与民事被告不是同一人,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赔偿的有关规定处理”,该规定应理解为当被害人选择刑事被告之外的人作为民事被告时,应当按照民事赔偿的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故本案应当适用该解释。据此,原告葛某具有诉权。该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杨某系网吧经营人,其所承担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则上应限制在网吧区域内较为适宜。张某等三人对X实施围殴的行为发生在网吧外,杨某在实施了劝解、报警等行为无果后,在客观上已丧失了防止或制止的能力,此时若仍叫其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显属牵强,故葛某要求杨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

[评析]: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意见均有失偏颇,理由是:

1、葛某曾于2003年、2004年两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某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均已撤诉,但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因此,葛某于2005年第三次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因犯罪行为致被害人遭受损害,刑事被告与民事被告不是同一人,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赔偿的有关规定处理”,上述第二种意见中涉及该条理解的内容是正确的,即当被害人选择刑事被告之外的人作为民事被告时,应当按照民事赔偿的有关规定处理。

2、杨某系网吧经营人,其所承担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时间不能狭隘的理解为只有在针对具体侵权行为发生的特定时段,因为多数的侵权行为在形式上具有一个完成的过程。本案受害人X的损害行为虽然发生在网吧外,但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在其被叫至网吧外前就已显现,证据为:

(1)杨X陈述:“我听见有人说钱包丢了,我就对他说你再仔细找找,然后我就继续打牌了。过了约10分钟,我听见有人说要不然你跟我出去,我起来看到称钱包丢的那个人,还有另外三个人一起朝店外面走,我接着回去玩游戏了”。

(2)蔡某陈述:“大约晚上10点多钟,有一个留平头的小青年在网吧里大声说‘谁拿我的钱包了,我把他的手揍断’”。

(3)余某陈述:“刚开始有一个男青年在中间屋子说钱包丢了,并说如果找到拿钱包的人就把这个人的手砍下来”。上述证据首先反映事件的起因是张某自称的“钱包丢了”,张某也告知了该网吧的夜间管理人杨X,显然,此时在网吧内可能发生了涉嫌盗窃的行为,基本的常识是提醒丢失人尽快报警解决,但杨X却采取了任其查找的方式。其次,在网吧内张某就扬言“如果找到拿钱包的人就把这个人的手砍下来”,表明其对不特定对象的危险已经存在,杨X应当要求张某采取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但杨X没有这样做。再次,当张某要求X到网吧外时,说明其已将X视为偷钱包的人,并很有可能对其实施侵害,但杨X未加阻止。综上,尽管X受害的地点在网吧外,但如果被告能在网吧内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会避免或减轻损害的结果。因此,被告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同时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是为了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鉴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了案件的事实,根据该判决,本案已能够查清事实,明确责任,故已无需将第三人(或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张某等三人赔偿了医疗费、丧葬费、赡养费,由于法释(2000)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本案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因此,根据刑事附带民事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视为刑事附带民事的原告已足额获得了赔偿,从而导致杨某在客观上无法继续补充赔偿。故本案应在实体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09: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打工仔网吧猝死赔偿案
    21岁的打工仔小刘在丰台区一家无照网吧上网时不幸猝死,其父母随后起诉网吧经营者和房东索赔6.4万余元。昨天上午,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小刘的父母称,去年10月1日,小刘去丰台区南苑槐房路一家网吧上网,当日猝死。经查,该网吧是一家黑网吧,空气极差,导致小刘死亡。他们要求网吧的经营者和房东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6.4万余元。对此,网吧的经营者称,小刘曾在一家小型无照服装厂打工,去网吧前连续工作17个小时没有休息。10月1日下午3点左右,小刘进网吧时已经很疲惫,约10分钟后,他被发现抽搐,急救车赶到时已经死亡。警方调查结论称其是猝死,不属于刑事案件。经营者认为,小刘是过度劳累加上身体原因导致死亡,应向服装厂老板索赔。网吧经营者还说,去年8月他接手网吧,不懂需要登记。出事后他被拘留10天并罚款,40台电脑被工商暂扣。他愿意在工商处理后将电脑变卖对死者父母进行人道主义补偿。房东则不同意赔偿。对
    2023-06-06
    174人看过
  • 网吧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网吧转让合同)
    网吧的经营者在网吧运营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服务,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治安秩序,侵犯公从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经营电脑游戏;不得擅自将网吧出租或者转让;网吧经营者对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如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信息负有监督、举报并停止上网和查阅的责任;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时间限于法定节假日每日8时至21时,不得在这一时间段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不得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2023-06-07
    160人看过
  • 昆明9网吧遭索赔
    利用自身或外购系统在线播放不具版权电影近日,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凯文化”)将昆明南国天使公众电脑屋、昆明今朝网苑龙泉文化有限公司、昆明赢容网络有限公司等9家网吧告到法院,认为上述网吧非法提供版权隶属于中凯文化的电影,要求网吧赔偿侵权金额200万元左右。据中凯文化负责人介绍,涉嫌侵权被取证的昆明网吧高达70多家,正式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的已有9家。其中,有7家是利用自身网吧的系统在线播放本属于中凯网络版权的影视剧,另外两家是购买了北京网尚公司旗下的“中国网吧院线”在线播放中凯版权影视剧。部分被起诉网吧相关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的系统都是外购而来,双方都签署有使用协议和权责划分,对被起诉感到十分意外,将根据具体情况而采取积极应对措施。(知识产权报记者李跃辉昆明报道)
    2023-06-05
    275人看过
  • 【网吧零点断网】太原全市网吧实行零点断网
    本月底前,我市要在凌晨零点,对全市登记在册的近900家网吧实行断网,网吧若依然通宵关着门营业,将被取缔。昨日,全市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汇报会召开,整顿网吧成为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今后,我市至少还将取缔三分之一的现有网吧,以更好地规范市场。目前,全市登记的网吧共有856家,此外,“黑网吧”也大量存在。我市曾在今年4月28日晚,对校园周边的12个网吧进行过夜查,结果显示,所有网吧均有问题,集中在七个方面:未成年人进入、不实行实名登记、凌晨零点后仍在经营、网络淫秽内容充斥其中、锁门经营、消防设施不完善、网吧设有包间且包间内有不文明行为发生。这些问题也集中代表了我市其他网吧所存在的共性问题,也反映出管理十分薄弱。按照全国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的统一部署,5月底要完成第一阶段的集中整治任务。截至目前,全市工商系统共查处网吧74家,其中取缔“黑网吧”38家,已规范办照15家,吊销执照1户,
    2023-06-07
    123人看过
  • 未成年人在网吧打架网吧有责任吗
    一、未成年人在网吧打架网吧有责任吗未成年人在网吧打架,网吧一般没有责任。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然后做法医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决定打人者的法律责任。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二、未成年打架谁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打架斗殴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1.未成年打架受伤的话,划分责任的话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一般情况下,谁先动手,要承担主要责任。2.由于是未成年人,父母是法定监护人。打架造成人身损害需要赔偿的,父母承担赔偿义务,
    2023-05-03
    411人看过
  • 【网吧零点断网】两会速读:经营性网吧“零点
    【网吧零点断网】两会速读:经营性网吧“零点断网”■经营性网吧“零点断网”针对我国不少青少年长期沉溺于网吧不能自拔,荒废学业,甚至违法犯罪的现状,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民族学院党委书记高万能提出,我国应加快网络立法,打击网络犯罪,严厉整治网络游戏。加快制定出台《网络游戏管理办法》,严格网络游戏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坚决封堵有不良诱导性的网络游戏。同时,要加快制定经营性网吧管理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营性网吧实行“零点断网”。并对实施方式、监管部门、依法实行零时切断信号等进行明确规定。■自主招生公开信息关系未来10年中国教育发展方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教育厅副厅长张志勇这几天不管是开会发言还是接受采访,言必谈教育改革。他认为,高校自主招生改革当前最迫切的任务是要让群众放心。张志勇代表建议,同时建立高校自主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尽快出台《高等学校自主
    2023-06-07
    459人看过
  • 【网吧零点断网】恩施州城仍有网吧超时营业
    近日,许多学生家长致电本报,反映州城少数网吧没有执行“零点断网”的规定。自7月6日以来,本报记者兵分几路暗访州城部分网吧,发现的确存在超时营业现象。7月6日晚9时许,记者来到舞阳坝天桥附近的天幕、汇友等网吧,咨询能否通宵上网,网管称不能。当晚,记者在学院路一带连续暗访了10多家网吧,其中有部分网吧称可以通宵上网。某网吧工作人员称,包夜上网者不能外出,网吧要锁铁门。市民对“零点断网”各有看法。州城刘某的孩子在上高中,孩子寒暑假时经常背着家人在外通宵上网,这成了他的一块心病。他担心孩子的成绩会因此下降。市民张先生称,“零点断网”本是件好事情,但部分网吧常常紧锁网吧铁门通宵营业,安全隐患太大,“万一网吧起火了可怎么办?”许多学生则称,“零点断网”有些不合情理。州城某高校学生说,寒暑假期间,留校学生中没有电脑的同学上网很不方便。来恩施出差的李先生说,武汉、北京和宜昌等地已不实施“零点断网”。恩施市
    2023-06-07
    194人看过
  • 网吧是否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黑网吧是没有营业执照的,对于大部分消费者来说,没有一定的安全保障,已经涉嫌了非法经营罪。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没有经许可经营一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用物品或者其他限制性的物品,情节比较严重的,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会被判处五年以上,还要判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是没收全部的财产。用自己的身份证帮未成年在网吧开机器犯法吗这个要看成年人的身份,如果是网吧老板或者网管之类的给未成年人开机子,这是要接受工商处罚的。一般来说,警察只能处置涉及违法犯罪和危害公共事务方面的事情。未成年人进网吧是一种社会现象,不是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和一些地方的地方法规,不允许网吧接纳未成人,如果违犯这些规定,受处罚的应当是网吧经营者,而不是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2023-07-01
    224人看过
  • 【网吧零点断网】高万能:全国实行网吧零点断
    针对不少青少年长期沉溺于网吧的现状,全国人大代表、贵州民族学院党委书记高万能提出,应在全国实行经营性网吧“零点断网”。高万能说,虽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但对“零点断网”的实施,监管部门等没有明确规定。高万能建议,加快制定网吧管理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零点断网”。并对实施方式、监管部门、依法实行零点切断信号等进行明确规定,并加大对超时经营网吧的监管及查处力度。
    2023-06-07
    330人看过
  • 网吧电脑桌面广告网吧租赁合同范本
    甲方:联系电话: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了共同开发____地区网吧桌面广告媒体,本着友好、平等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发布网吧电脑桌面广告(以下简称桌面广告),现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桌面广告发布方式:电脑桌面广告、浏览器默认页广告、开机弹出广告、浏览器植入式广告等方式。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指派专人代表甲方全权负责桌面广告的发布工作;2、甲方为乙方提供桌面广告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数据;3、甲方有权对桌面广告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并有权对桌面广告实施过程及效果进行监督;4、甲
    2023-06-14
    328人看过
  • 驾驶证是否能在网吧上网?
    用驾驶证可以去网吧上网的。根据相关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浅谈网吧连锁文化部副部长欧阳坚表示,在网吧原有总量规划不变的情况下,未来五年将大力推进网吧连锁,逐步取消单体网吧。闻听欧阳副部长的这番话,不由得让人抓狂网吧要连锁,意欲何为呢同为服务行业,为什么网吧就只能搞大型连锁,非要逼得曾经占据市场主体的单体网吧退出市场呢有人担心,网吧连锁企业只负责收费,资金、管理都是由网吧业主自己承担,连锁企业只是卖你个经营权,再就坐收渔人之利。那样,搞网吧连锁只不过是找了个二传手帮忙管理罢了。是不是这样就会更让人接受呢要知道,有了大型连锁,定价权就完全掌握在了连锁企业手上了。到时上网收费高了,成
    2023-07-11
    190人看过
  • 大学生网吧上网40小时后猝死,网吧有责任吗
    一、大学生网吧上网40小时后猝死,网吧有责任吗1、大学生在网吧上网40小时后猝死,网吧是否有责任,要看网吧是事有过错,如果大学生死因与网吧经营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网吧不承担赔偿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是怎样的(一)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死亡的,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一定数量的金钱赔偿。(二)这一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应当以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为标准计算。(三)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
    2023-02-05
    268人看过
  • 浅谈网吧连锁
    文化部副部长欧阳坚表示,在网吧原有总量规划不变的情况下,未来五年将大力推进网吧连锁,逐步取消单体网吧。闻听欧阳副部长的这番话,不由得让人抓狂网吧要连锁,意欲何为呢?同为服务行业,为什么网吧就只能搞大型连锁,非要逼得曾经占据市场主体的单体网吧退出市场呢?有人担心,网吧连锁企业只负责收费,资金、管理都是由网吧业主自己承担,连锁企业只是卖你个经营权,再就坐收渔人之利。那样,搞网吧连锁只不过是找了个二传手帮忙管理罢了。是不是这样就会更让人接受呢?要知道,有了大型连锁,定价权就完全掌握在了连锁企业手上了。到时上网收费高了,成本可是要转嫁给消费者的。如果说是因有网吧易发生火灾,导致整顿,那是单体网吧本身的问题吗?我国有专门的消防部门,如果网吧的消防设施不合格,不给发证不就得了?要说网吧存在一些污秽的东西,需要做的也不是取消单体网吧,而是需要制定一个科学的管理准则,并严格执行。在市场之中,大象本来是踩不
    2023-06-05
    464人看过
  • 《集结号》枪口瞄准广州网吧30家网吧被诉
    三十家网吧被诉侵权并遭索赔,原被告律师均认为,官司无论输赢都将带来一次有意义的普法教育中国电影的生存环境本就不容乐观,倘若为人明目张胆或大打“擦边球”地侵犯知识产权,那就只能落入雪上加霜的境地。现在的《集结号》,也许就遇上了这样的窘境,它只好不断扯起维权的大旗。官司刚刚入轨,谁是谁非尚无定论。但连日来,记者采访了涉案的部分网吧业主、原告和被告的代理律师,虽然仍然各唱各的调,但大家共同认可的一点就是,此次官司将提高广州网吧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意识,或可避免日后再出现类似的纠纷。“华谊兄弟”(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继年初在京城维权胜诉后,于近日转战广州,将起诉近30家网吧侵犯其摄制的《集结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放映权,此事已在广州网吧经营业中引起轩然大波。这种大规模的起诉行为,在全国尚属首次。三十家网吧,传播齐齐侵权?今年4月,“华谊兄弟”发现广州市飞宇网吧、倚天网吧等未经授权,以
    2023-06-08
    48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自行车丢失网吧是否应当赔偿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5-09
      你到网吧上网,将自行车交于管理员小姐存放于网吧外,你和网吧之间就形成了一种保管关系,网吧有保证你财物的安全的义务。因此自行车丢失,网吧应赔偿你的损失。另,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你到网吧消费,网吧应给你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既要保护你的人身安全,又要保护你的财产安全,你的自行车丢失,网吧要承担全部责任。
    • 未成年人沉溺于网吧,家属能否要求网吧经营者赔偿?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3
      对于未成年人沉溺于网吧,家长除了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外,也能要求网吧经营者在违反规定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第二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
    • 孩子在网吧被害,我有权利要求网吧赔偿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02
      如果孩子仅仅是去上网了,你可以向工商部门反映,具体情况可以与我联系。
    • 网吧招牌改成网吧行不行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9
      营业执照是网吧,招牌改成网吧这两个网吧有什么区别吗
    • 在网吧砸网吧显示器打人.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2
      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