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财产担保债权没有因物权担保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故在破产宣告后属于破产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受偿。
一、破产债权和普通破产债权是不是一样的呀
一般债权和破产债权的区别具体有以下几点:
1、履行债的意愿不同。普通债权是当事人依一定法律事实,由合同约定或民法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它的履行是由债务人根据债的内容自愿完成的,而破产债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要通过破产程序而受到清偿。
2、履行债的程度不同。债权人的权利是通过债务人的行为或不行为而实现的,它一般不受债务人财产的限制,债务人在完成特定行为中必须如数完成义务。而破产债权则要受债务人财产即破产财产价值的限制。破产债物人仅在破产价值内履行债务,或如数履行、或不如数履行(比例偿还),甚至根本不履行。
3、产生的条件不同。债权的享有人在享有债权的同时,往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而破产债权人是在债的关系中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享有财产请求权,债权是破产债权取得的前提和条件。
二、为什么很少向法院申请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因为这种方式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完全实现,所以很少向法院申请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人不能因为申请债务人公司破产而优先受偿债务人公司财产。相反,一旦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宣布债务人公司破产,债权人实际上是在为拥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做婚纱。债权人手中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行使担保物权,不需要通过破产还债程序。
三、破产受理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破产立案是启动破产程序的标志,单纯的立案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2、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负责人的效力: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依照新《企业破产法》第12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是因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效力: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破产宣告使得有财产担保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经由担保物或者特定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对于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来说,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来集体确定分配方案,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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